
穗南府办规〔2019〕3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区属各单位:
经南沙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5日
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粤府〔2015〕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助的对象是持有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南沙区户籍残疾人。非南沙户籍残疾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扶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扶助领域包括:生活保障与救助、康复资助、托养扶助、无障碍建设扶助、教育补助、就业与创业扶助、社会优抚待遇、人才奖励等。
扶助途径包括直接扶助残疾人和扶持残疾人服务机构两种形式。
第四条 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负责实施对本区残疾人的扶助,区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总工会、妇联等部门和各镇(街)、村(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对本区残疾人的扶助。
第五条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以民政部门确定为准。
第二章 扶助项目和标准
生活保障与救助
第六条 对贫困残疾人发放困难补助金:
(一)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残疾人发放标准:200元/人·月;
(二)非低保、非低收入家庭中成年无收入一、二级残疾人和成年无收入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发放标准:100元/人·月。
第七条 每年春节、中秋节向残疾人发放不低于200元/人·次的节日慰问金。
每年“六一”儿童节向残疾儿童发放300元/人·次的节日慰问金。
第八条 残疾人家庭遇特殊困难,可申请临时救助,如重大疾病、突发性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每户每年最高10000元救助,每年救助次数不限。
康复资助
第九条 对残疾人肢体矫治手术每年资助最高10000元。
第十条 对精神障碍残疾人专科门诊治疗及住院治疗予以资(救)助。
(一)精神残疾人专科门诊治疗予以资助,资助标准:300元/人·月;
(二)对重症精神残疾人住院期间,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予以救助:低保、低收入家庭每月救助额度最高1800元;非低保、非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每月救助额度最高1200元。
第十一条 对0-16岁的脑瘫、孤独症及智力、听力、视力、肢体残疾等少年儿童康复训练予以资助,资助标准:2000元/人·月。
第十二条 对从事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包括社区康复训练、社会功能适应性训练及社工服务)的机构或组织予以资助。资助标准:800元/人·月。
第十三条 残疾障碍者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残疾程度评定及出诊费用予以全额减免。
托养扶助
第十四条 对寄宿托养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扶助。
(一)低保、低收入家庭一、二级残疾人按每人每月最高3500元标准;
(二)非低保、非低收入家庭的成年无收入一、二级残疾人按每人每月最高2500元标准。
无障碍建设扶助
第十五条 对有需求进行家庭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的残疾人家庭给予资助,每户最高资助6000元。
第十六条 发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维修补贴,补贴标准:300元/辆·年。
第十七条 对视力、听力、智力障碍残疾人信息消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300元/人·年。
教育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接受教育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家庭的子女给予生活补助和教育奖励。
(一)对接受教育的残疾学生或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子女给予生活补助:
1.非寄宿残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2000元;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中等、高等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3000元。非低保、非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1000元;非低保、非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中等、高等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2000元。
2.寄宿残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3000元;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中等、高等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4000元。非低保、非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2000元;非低保、非低收入家庭残疾学生中等、高等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2500元。
3.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子女非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1000元;中等、高等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2000元。
4.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2000元;中等、高等教育阶段每学生每学年2500元。
(二)对残疾人及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全日制中专(高中)教育、大专教育、两年制的专升本教育、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及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000元、8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30000元;
残疾人和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子女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获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00元、8000元、12000元。
(三)残疾学生因受本区特殊教育条件限制,必须跨区就读于由政府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的,给予每学生每年1800元的交通接送补助。
就业与创业扶助
第十九条 对创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的残疾人予以扶助。
(一)在经济实体存续期间,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
(二)在经济实体存续期间,对场地租金给予资助,可申请50%场地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30000元,连续3年。
第二十条 对小微企业及初创企业等安排残疾人就业,给予企业按所聘用残疾人累计不超过3年的企业支付部分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优抚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残疾人社会公共资源利用及日常生活出行等给予以下优待:
(一)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在区内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二)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本区内各公园、体育场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残疾人本人在上述场所从事劳务或者商业经营活动的除外)。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
(三)区体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指导残疾人体育工作。在条件较好的学校和体育训练单位,对有培养前途的残疾青少年运动员应在训练场地、器材、教练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帮助;区内体育场馆为残疾人运动员训练免费开放。
(四)区外事部门办理残疾人因公出国(境)参加体育、展能展艺比赛等对外交往事项,当予以大力支持与帮助。
人才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各类残疾人才给予奖励。
(一)对当年内由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组织参加国际、全国、省、市、区体育运动会取得名次的残疾人运动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
1.参加全国性运动会。第一名奖励10000元,第二名8000元,第三名5000元,其他名次1500元。
2.参加省运动会。第一名奖励5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1500元,其他名次500元。
3.参加市运动会。第一名奖励3000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1000元,其他名次200元。
4.参加区运动会。第一名奖励2000元,第二名1000元,第三名500元,其他名次100元。
5.在国际性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的,由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另行报请区政府确定奖励标准。
(二)对当年内由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组织参加国际、全国、省、市、区展能、展艺、展才比赛取得名次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同体育比赛标准。
(三)对通过全国统考、人社部门评定、企事业单位(需具有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可的职称自主评审权)内部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残疾人(不含政府编制内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凭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别奖励3000元、5000元、10000元。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三条 扶助资金由区和镇(街)(不含珠江街、龙穴街)两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担,珠江街、龙穴街的扶助资金统一由区财政承担。区本级财政负担的扶助资金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残疾人扶助各项措施的审批工作,负责区级扶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的管理、划拨工作。区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对本区残疾人的扶助。
第二十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核实和上报工作、服务监督工作,本级扶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划拨工作。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各项扶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扶助项目和标准,由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扶助金的使用情况做相应调整,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优先利用省、市残联、民政、卫生部门现行的各项优惠、扶助政策。本办法没有包括的扶助项目和标准,按国家、省、市现行文件执行,国家、省、市政策法规对残疾人扶助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南沙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反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2月5日区政府办公室公布的《关于印发南沙区残疾人扶助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