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府办〔2014〕15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
8
月22日
广州市天河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
2013
〕
125号)、《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
2014〕
90号),结合天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需进行二次分配的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该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再分配给个人、企业或单位的预算资金,不含已有明确分配标准、并已明确使用单位的定向资金。
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以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按公式法、因素法计算、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纳入目录管理的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区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
“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三)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区纪检监察机关指导区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七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专项资金,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都设立一项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政策依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区法律法规规定,区委、区政府决定部署,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明确主管部门。每项专项资金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
(三)明确设立期限。设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见附件
1),制订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
2),一并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评估,对专项资金设立条件、金额、期限、支持方向、绩效目标等提出审核意见。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专项资金,应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询民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见附件
3)。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后
,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清理、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部门在征求区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区政府提出调整、撤销,或归并、整合的建议:
(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专项资金审批依据已作调整或设立期限已满,专项资金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完成或不存在的,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主动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或撤销申请。到期的专项资金确需继续安排的,要先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再按程序报批。
(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连年结余的,或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为差,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发现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三)专项资金使用规模太小且使用效益低下,使用性质、管理特点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应予归并或整合。
(四)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且经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责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调整。
第十三条
严格专项资金设立。凡不符合上述程序的,一律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不得在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在专项资金设立后第一次接受项目申请前出台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
“申请单位
”)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
(一)申报项目应控制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依托天河区项目库系统建立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以下简称
“管理平台
”)。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在管理平台发布每一项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涉密专项资金按国家、省和市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资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
第十八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受理申请单位资金使用申请,对申请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区财政部门指导区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申报程序检查,防止重复、多头申报。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库是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具体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和预算编制的数据库系统,由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库分为预选项目和备选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可编入部门预算的,纳入预选项目管理。预选项目如属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应按该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如区领导协调意见有变化的,应按协调后意见更新项目库。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部门预算编制期间未能细化到具体项目的纳入备选项目管理。备选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程序上报年度使用计划和具体项目计划,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应转入预选项目。
第二十四条
根据预算管理规定,专项资金原则上应随部门预算编制细化到具体科目、项目和使用单位并纳入预选项目管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的审批应按集体研究原则,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横向并联审核制度。
(一)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办理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审核。
1
.专项资金信息发布、受理审核、立项管理和监督应由不相容的工作岗位人员负责,要在管理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并由业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复核、监察部门加强监督。
2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组织合规性可行性论证。建立决策和评审咨询相互分离的机制,重点项目引入专家评审,保证专家评审咨询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3
.区业务主管部门拟安排专项资金具体项目,须经区业务主管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分管纪检监察的局领导和内设的监察部门应参加会议,对会议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涉及不同部门工作职能的专项资金及区政府认为应进行横向并联审批的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分配应实行相关部门联席审核。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应按照资金性质进行分配。
(一)支持经济发展、面向经营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原则上应按照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规定管理。其中:单个具体项目
500
万元以下或项目资金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区业务主管部门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单个具体项目在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或项目资金总额在
3000万元以上(含
3000万元)的,主要采取招投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分配,其中项目资金总额超过
1亿元(含
1亿元)且条件许可的,应公开征询民意。
(二)支持社会事业发展、面向非经营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具体项目,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公众评议及区业务主管部门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
(三)支持民生事业发展、面向个人的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应明确分配标准、人数等,采取因素法或公式法分配。
(四)支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的专项经费资金,应严格按照工作任务和开支标准,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使用计划和具体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可编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额度,按轻重缓急编制具体项目计划(细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年限),随每年部门预算编制一并报送区财政部门。
对涉及多个业务主管部门、需要横向并联审核的专项资金具体项目计划,如部门意见不统一的,应报分管区领导协调一致。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区业务主管部门应结合单位申报专项资金情况,提出年度使用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随每年预算编制一并报送区财政部门。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的收集和审核工作,将具体项目细化编入预算,逐步减少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再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已细化的专项资金具体项目计划和未能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结合当年度可用财力,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法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批。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经区人大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在
20个工作日内批复给区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两个月内,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各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具体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执行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督促用款单位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
“
白头单
”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
三十五
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用款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在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八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四十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税法规、政策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情况;
(二)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三)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和申报、审批程序执行情况;
(四)专项资金拨付情况;
(五)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预算年度结束后,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本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巡查监督或重点抽查,每年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范围达到当年专项资金总量的
10
%以上。
第四十二条
区审计部门独立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依托项目库系统、国库支付系统等的互联对接及可依法采用的其他方式,收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数据,监督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及效果;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区纪委监察机关;按规定将审计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反馈区财政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资金项目单位等应积极配合,及时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或区业务主管部门内设纪检监察部门)应督促所在部门针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制度廉洁性审查,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针对审批等重点环节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下列规定实行绩效考核。
(一)区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同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区财政部门核准的绩效目标应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跨年度支出的专项资金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中期绩效自评。区财政部门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阶段性绩效进行监控,向区业务主管部门反馈绩效监控情况。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区业务主管部门应责成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三)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区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工作计划,选取部分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重点组织对
100
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金开展评价,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实施,评价结果专题报告区政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四)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专项资金,其绩效评价结果必须达到优良等次方可按程序申报。
第四十五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区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
“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
5
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区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办理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审批、分配和管理等事项的,区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十七条
区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资金安排事项,由区府办公室汇总,原则上每月一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3.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