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增发改规字〔2025〕2号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增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增城区各供水企业:
为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区自来水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增城区供水企业服务区域内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二、实行差别水价政策
(一)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基数。人口数4人或以下的居民家庭用水户第一、第二、第三阶梯水量基数上限分别为26立方米(含)、32立方米(含),超32立方米以上部分为第三阶梯,4人以上用户人口每增1人,各级水量基数上限分别增加6立方米。
表1 阶梯水量界定范围表
2.超阶梯人口申报: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用水人口数核算以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居住证等有效证件为佐证,不得要求居委、村委出具证明。每位居民用户只能在一个家庭住址申请办理,不能在多个住址重复办理。具体按照《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用水人口数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函〔2025〕630号)执行。
(二)实施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下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户的单位用水量超出用水定额(通用值)或用水计划的,对超用部分实施累进加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20%以内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1倍加价收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20%至40%(含)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2倍加价收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40%以上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3倍加价收费。
表2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
三、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标准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全区供水企业的综合基本供水价格调整为2.35元/立方米。根据用水分类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具体价格标准详见下表:
表3增城区自来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四、优惠政策
(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4号)文件规定,对持有《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家庭,维持原自来水价格标准不变。具体为: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按终端价格0.70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第一阶梯水价标准计收。
(二)对烈士遗属及优抚对象执行优惠政策,按原自来水价格标准维持不变。具体为: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按终端价格0.70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第一阶梯水价标准计收。
(三)对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执行。
(四)上述优惠政策调整的,依据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水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5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