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增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增城区现行自来水价格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已运行近9年,受宏观经济增长、供水建设投入、水资源税征收标准调整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城市供水成本已发生较大变化。根据市水务局及区水务局的规划布置,供水企业从三方面着力使供水系统的韧性、安全性得到进一步增强。增城区供水企业通过对老旧斜管、滤池阀门改造和对刮泥设备改造有效提升水质处理效果,确保供水质量;2021年建成投产了供水规模为60万吨/日的污泥处理系统,实现生产环节零排放;完成建设及投产了生物预处理工艺,出厂水质优于国家2022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建成投产了污泥处理工艺,实现生产环节零排放。
一、优惠政策
(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4号)文件规定,对持有《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家庭,维持原自来水价格标准不变。具体为: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按终端价格0.70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第一阶梯水价标准计收。
(二)对烈士遗属及优抚对象执行优惠政策,按原自来水价格标准维持不变。具体为: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按终端价格0.70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第一阶梯水价标准计收。
(三)对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基数
人口数4人或以下的居民家庭用水户第一、第二、第三阶梯水量基数上限分别为26立方米(含)、32立方米(含),超32立方米以上部分为第三阶梯,4人以上用户人口每增1人,各级水量基数上限分别增加6立方米。
三、超阶梯人口申报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用水人口数核算以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居住证等有效证件为佐证,不得要求居委、村委出具证明。每位居民用户只能在一个家庭住址申请办理,不能在多个住址重复办理。具体按照《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用水人口数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函〔2025〕630号)执行。
四、合表水价
居民用水的合表用户是指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自建房(多层)、一表多户、民改商)执行合表水价。
五、实施水资源税
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第三十条“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本次自来水价格成本监审已核减水资源费,将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规〔2024〕3号)的规定执行,在终端综合水价单列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