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府办〔
2015〕
12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引导和扶持国家、省、市社会组织落户增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引导和扶持国家、省、市社会组织落户增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增城区引导和扶持国家、省、市社会组织
落户增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国家、省、市社会组织落户增城,根据《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08
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行〔
2012
〕
245
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
2014
〕
90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在增城辖区内落户(指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中的住所在增城辖区内),并在扶持期限内在增城辖区开展社会活动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增城区财政设立,用于引导和扶持国家、省、市社会组织落户增城发展的专项扶持补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项目实施的效果确定扶持对象。专项资金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当年计划实施项目预期能够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的作用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等因素,决定扶持对象。
(二)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评定扶持对象。对于专项资金的申请,由相关业务指导职能部门(或业务对口职能部门,下称业务指导部门)组织专家予以评定。
(三)发挥绩效导向激励作用。通过专项资金扶持,充分发挥资金激励效应,引导和扶持一批符合增城经济社会发展的,具有引领作用、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突出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五条
各部门管理职责
: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经区政府批复的社会组织扶持补贴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安排、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并组织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市项目资金的复核、汇总、报批和预算管理,并组织各相关业务指导职能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自评)。
各相关业务指导职能部门负责制订各类扶持社会组织的评定标准和程序,接受、汇总、报送社会组织扶持专项资金的申请,组织专家评定扶持项目,确保项目确定的公平、公正。负责各受助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项目合理、专款专用、保证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扶持范围、方式、期限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扶持引导以下范围类别的社会组织:
(一)公益服务类。扶持开展扶老、助残、救孤和济困等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开展扶老、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活动,促进老年社会公益事业、残疾人事业发展,为老年人、残疾人、失独、孤寡和单亲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人群提供生活和权益保障等公益项目。
(二)金融经济服务类。重点扶持实施促进招商引资、建立产业园区、促进产学研结合、高新科技产业项目、创建区域品牌、创新金融经济服务机制等,在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组织。
(三)科学研究类。重点扶持开展科技、环保和人口等社会公益项目的社会组织。包括:能够提高市民科技水平,提升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公民环保知识和意识,促进社会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家园,开展低碳生活公益活动;提高区人口质量、优生优育水平;对我区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研究成果被政府部门采纳。
(四)文化艺术体育类。扶持开展公益文化、体育活动项目的社会组织。扶持重点:能够促进我区居民享受均等化公共文体服务,保护和继承我区传统艺术,提升增城区历史文化名城在国内外的影响;举办大型国际、国内体育活动,重点发展的拳头项目,提高国际影响的项目等。
(五)其他。经区委、区政府专题研究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社会组织。
第八条
区财政综合考虑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和年度报告政府转移(委托及授权)职能、政府购买服务等因素和补助标准,确定每年择优扶持
10
家社会组织。申请扶持的社会组织低于
10
家时,按实际申报数量给予扶持。
第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按国家、省、广州市级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每家每年
20
万元、
15
万元、
10
万元的扶持补贴,由相关社会组织统筹用于办公场地租金、营运成本费用以及培训费用等支出。扶持期限三年,半年申请拨付一次。
享受扶持补贴的社会组织,年末应向本区业务指导职能部门、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内开展的社会活动情况报告,主要是社会组织年度内承接政府转移(委托及授权)职能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情况,以及在增城辖区内组织开展
2
次以上、
50
人以上规模的行业论坛、研讨、讲座等活动的情况汇报。不能提供报告的,暂停拨付下一年度的扶持补贴。
本办法实施后,将根据实施情况,经区政府同意适时调整扶持数量和补贴标准。
第三章
申报条件、资料以及审批、拨付流程
第十条
申报资助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独立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之外;
(三)法人治理结构、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
(四)具备提供社会服务能力并在特定领域发挥引领或示范作用;
(五)在增城区域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合法的收入来源;
(六)依法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事项,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七)没有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分配各项收入;
(八)区委、区政府明确的其他条件。
申报资助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备优先资格:
(一)经登记管理机关评估等级在
3A
及以上;
(二)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有正在开展实施的公共服务项目;
(四)曾获得部、省、市级荣誉。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申请专项扶持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组织扶持补贴申请表。申请表应当详细说明社会组织的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近期参与开展的公共服务活动、进度安排及所解决的问题和社会效益,并重点说明项目可量化、可评估的实施效益和预期成果,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登记住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税务登记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证明、荣誉证书、财务审计报告、已经开展的公共服务项目材料、评估等级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等。
(三)年度内开展的社会活动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各社会组织根据实施项目的类型、行业向各业务指导职能部门提出资助申请。每年
7
月份为社会组织申请下一年度专项扶持补贴时间。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流程。
(一)初审。各业务指导职能部门收到各社会组织申报资料后,负责采取组织专家评审等公平公正的方式对申报的社会组织予以评审,按照本办法第十、十一条的要求,评出扶持对象,并于每年
9
月底前报区民政部门审核。
(二)审核。区民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对社会组织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三)公示。审核结果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在区财政部门、区民政部门网站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四)评审结果确定。公告结束后,区民政部门、区财政部门联合发文,将拟扶持社会组织建议名单和补助金额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区政府批复,将社会组织扶持补贴资金列入区民政部门的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并将列入扶持的社会组织名单函复各业务指导部门和各社会组织。
(五)资金拨付。每年
5
月、
10
月,受助的社会组织向各业务指导部门分别申请上下半年扶持资金,各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其申请资助文件、拨款申请资料后出具审核意见,送区民政部门复核,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的拨款申请,按规定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经批准的社会组织帐户。
第十四条
各业务指导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申报评审办法,报区财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
民政、财政、业务指导部门对申请扶持的社会组织进行不定期抽查,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取消其
3
年内申请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
区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本地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具体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扶持社会组织数量、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第十七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一经发现,即时终止该项目,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二)三年内不得申请社会组织专项资金扶持;
(三)三年内不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四)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
年度增城区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补贴申请书
2.社会组织提供申报资料清单
3.增城区社会组织申请扶持补贴资金审批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