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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编号:
    GZ0320110121
  • 文  号:
    穗残联〔2011〕206号
  • 实施日期:
    2011年1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2年12月1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办法》的通知

穗残联〔2011〕206号

穗残联〔   2011〕   206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

 和康复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级市残联、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工作,经研究,重新修订了《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1年   10月   17

 

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缴费和康复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对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4〕   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以下简称“参合缴费   )资助对象为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农村残疾人(不含已享受当地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残疾人)。

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为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后水平的家庭。

第三条 康复资助对象为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康复需求的以下残疾人:

(一)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

(二)由于康复开支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且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残疾人;

(三)重度残疾人;

(四)五保供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残疾人。

上述对象的认定标准为:

(一)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为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含本数)后水平的家庭。

(二)经济困难残疾人认定标准为:残疾人在一年内,接受本办法认定的服务,残疾人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其家庭总收入的60%或以上。家庭总收入的认定标准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9〕    21号)及《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穗民〔2009〕     78号)公布的标准确定。

(三)重度残疾人按照残疾人证标注的残疾等级确定。

(四) 五保供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残疾人按照其持有的《农村五保供养证》和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申请资助的农村残疾人须持有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

第四条 参合缴费资助标准为被资助人按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标准的个人负担部分。

  第五条康复资助标准,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设立资助上限:

(一)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有精神病症状,需要在精神病专科门诊接受康复治疗的精神病人,资助标准为100元   /月,用于精神病专科门诊专科用药和使用专科药物后的必要的常规检查费用。
   (二)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对象,在接受重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类康复服务后,其康复费用扣除由广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后,仍需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康复资助补贴     50%,每人每年累计康复资助补贴的限额为1万元。      
 
(三)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听力语言残疾儿童(      0-14岁)语言训练、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脑瘫儿童(0-14岁)康复训练、智障儿童(       0-14岁)康复训练、在学孤独症儿童(0-14岁)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资助标准为        1000/月,每年最长资助         10个月,最长资助期为         3年,主要用于训练费用。

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在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免交康复训练费。
  (四)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全年龄段聋人配置助听器,资助标准为   3000/例,每    3年资助一次,主要用于资助听力检测和购置助听器。
  (五)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患有麻风病后遗症的残疾人配置防护用品、辅助器具。资助标准为     600/人,每      3年资助一次;

(六)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肢体残疾人装配假肢和矫形辅助用具,资助标准为:成人大腿假肢4800元,每   3年限   1次;成人小腿假肢2000元,每    3年限    1次;儿童、青少年大、小腿假肢7岁以前每     1年     1次,7岁至至      18岁每      21次。踝足矫形器       500元       /例,膝盖踝足矫形器1500元        /例,        7岁以前每1年一次,         7岁以上每         2年一次。

(七)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对象,有基本辅助器具配置需求的残疾人,资助配置其他辅助器具,资助标准按照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   >的通知》(残联〔2010〕    50号)资助标准执行。

第六条 参合缴费资助和康复资助资金来源为市和区(县级市)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 参合缴费资金由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给予补助,差额部分由区(县级市)财政负担。

第八条 康复资助资金由市、区(县级市)按1:1比例分担。

第九条 参合缴费资助的申办程序:

(一)申请参加下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村残疾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在当年   815日前填写《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1)一式二份,并提供本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报所在村委会核对。

(二)村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核对,对符合本地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条件的,出具证明后将申请资料交回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当年8月   31日前持经村委会核对的《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申请表》、村委会出具的符合本地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条件证明及本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向镇(街)残联申请下年度合作医疗缴费资助。

(四)镇(街)残联在当年9月   15日前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残联。

(五)区(县级市)残联对镇(街)残联报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退回镇(街)残联转交申请人;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当年   1015日前将实际参合人数汇总并填报《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需附申请人的《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申请表》)、区(县级市)财政局和市残联。

(六)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对区(县级市)残联报送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当年12月   31日前,将申请人纳入下年度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范围。

(七)区(县级市)财政局接区(县级市)残联报送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资料,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核定并将本级财政安排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资金划入本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八)市残联对区(县级市)残联上报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资料,在当年11月   15日前完成审核并填写《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一式二份,报市财政局。

(九)市财政局接市残联转来的《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情况统计表》,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核定并将市级财政安排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给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划入本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康复资助的申办程序:

(一)申请康复资助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村残疾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填写《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见附件4)一式二份,并提供本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申请人提供),报村委会核对。

(二)村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核对,对符合本地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条件的申请,出具证明后将申请资料交回申请人。

(三)申请人持经村委会核对的《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村委会出具符合本地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条件的证明及本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申请人提供),向区(县级市)残联申请康复资助。

(四)区(县级市   )残联在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调查复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在《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上作出资助金额和确定康复机构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作出书面答复,退回申请人。

(五)申请人持已获批准的《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到指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申请人申报的康复项目高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资助上限标准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自付,并先行向定点康复机构交付。

(六)定点康复机构按照区(县级市   )残联的审批意见和确定的康复资助金额为康复资助对象提供康复服务后,在每月结束后15天内填报《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结算表》(见附件    5)一式三份,将上月发生的康复资助支出向区(县级市     )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报结算(需附申请人的《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

(七)区(县级市   ) 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接定点康复机构的康复资助结算申请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本区(县级市)规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间向定点康复机构拨付康复资助资金。

(八)区(县级市   ) 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于每月结束后10天内填报《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支出情况表》(见附件    6)一式二份,将上月康复资助资金支出情况报区(县级市     )残联。

(九)区(县级市   )残联在季度结束   20天内根据区(县级市    ) 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每月填报的《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康复资助支出情况表》填写《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支出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区(县级市)财政局和市残联。

(十)市残联对区(县级市)残联上报的康复资助汇总资料,在年度结束后30天内填写《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8)一式二份,报市财政局。

(十一)市财政局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年度市级财政安排的康复资助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给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划入本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十二)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级财政安排的康复资助资金划入本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市残联每年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提出下年度市级参合缴费和康复资助资金预算,并纳入市残联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参合缴费资助资金纳入区(县级市)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管理和结算。残疾人康复资助资金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专项结算,其中精神科门诊专科用药和常规检查项目资助资金实行定额包干,由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参合缴费资助和康复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按照区(县级市   )残联审批意见对资助对象提供康复服务,严格执行卫生、民政、教育和残联等部门制定的医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认真执行行业道德规范,为资助对象提供经济、适宜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   1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    10月    30日止。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试行办法     >的通知》(穗残联〔2006〕      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申请表

2.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表

3.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情况统计表

4.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

5.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结算表

6.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支出情况表

7.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汇总表

8.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情况统计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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