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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70133
  • 文  号: 穗残联规字〔2017〕1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11月10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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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残联规字〔2017〕1号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残联、民政局、财政局:

《广州市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资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6日

(联系人:龙正祥,联系电话:38491472)

 

 

 

 

 

 

 

 

广州市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民办残疾人服务资助力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成立,为残疾人提供居家托养、日间训练、寄宿托养、社会工作等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下称“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管理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参照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管理。

各级政府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残疾人服务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残疾人服务资助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原则。民办残疾人服务包含常规服务项目、创新优化服务项目、孵化培育服务项目。

市、区残联、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办残疾人服务各项工作。

市、区残联共同负责民办残疾人服务资助日常工作。常规服务项目以区残联管理为主,创新优化服务项目以市残联管理为主,孵化培育服务项目由市、区残联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民办残疾人服务经费,根据职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按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财政、残联等部门做好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资助经费的申请、评审、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项目与标准

 

第四条 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在本市居住的本市户籍残疾人提供以下常规服务,按一定标准给予运营资助。

(一)居家托养服务

1.服务对象。

(1)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在校且生活自理有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人。

(2)就业年龄段、未就业且生活自理有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人。

2.资助标准。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居家托养服务,按服务残疾人的人数,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日间训练服务

1.服务对象。

(1)职业康复、职业适应性训练、日间托养服务对象为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在校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人。

(2)职业康复、职业适应性训练、日间托养服务对象为就业年龄段且未就业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人。

(3)本办法规定的日间训练服务对象不包含已享受康复资助的残疾人。

2.资助标准。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适应性训练、日间托养等日间训练服务,按服务残疾人的人数,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三)寄宿托养服务

1.服务对象。

(1)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在校且生活自理有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人。

(2)就业年龄段、未就业且生活自理有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人。

2.资助标准。

(1)寄宿托养服务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服务,按服务残疾人的人数,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

(2)寄宿托养新增床位费。寄宿托养服务新增床位资助按照每张床位每年2000元的标准执行,最长资助5年。

(四)社会工作服务

1.服务对象。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三、四级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人。

2.资助标准。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按服务残疾人的人数,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常规服务所包含的服务项目及时数标准,详见附表《广州市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常规服务目录》。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常规服务的时数不足,按实际情况核减资助费用。

第五条 根据广州市残疾人公益服务需求的客观实际,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为在本市居住的本市户籍残疾人提供手语翻译、权益维护、文化活动、帮扶支援、社区融合、技能培训、支持性就业、无障碍环境、紧急援助、职业能力评估以及宣扬扶残助残理念、促进社会融合等创新优化服务,以第三方评估单位评审确定创新优化服务项目预算的60%为申请资助额(另外40%由承接服务的机构自行筹集,每个创新优化服务项目资助不超过30万元),资助资金总额控制在每年300万元以内。

在我市每年征集评选一次创新优化服务项目。

第六条 搭建残疾人服务机构孵化培育平台,采取“政府资金支持、民间力量承办、残疾人受益”运营模式,建设广州市残疾人服务组织孵化基地,以专项服务、硬件服务、后勤服务等形式,培育、扶持和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残疾人服务急需的社会组织。

孵化基地实行“进驻—孵化—评估—出壳”的工作模式,确保孵化基地的综合使用效益和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形成良性循环。入驻的社会组织孵化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孵化基地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章  经费的分担与使用

 

第七条 民办残疾人服务资助资金(下称“资助资金”)由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申请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其中,2017年常规服务项目中的居家托养服务、寄宿托养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寄宿托养新增床位资助所需资金按财政体制分担比例由市、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常规服务项目中的日间训练服务资助所需资金由区残联申请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从2018年起,常规服务项目中的居家托养服务、寄宿托养服务、社会工作服务资助所需资金按财政体制分担比例由市、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常规服务项目中的日间训练服务、寄宿托养新增床位资助所需资金由区残联申请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创新优化服务项目、孵化培育服务项目由市残联申请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各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资助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各区负担。

第八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坚持项目合理、保证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市、区残联根据残疾人服务的实际发展情况,编制年度资助计划。资助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各项经费,严禁以直接发放资金方式代替提供残疾人服务。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已在民政等部门申请政府性资金资助的,不得再重复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同类资助。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为同一名残疾人提供常规服务中的多个类别服务时,仅能申请资助其中的一类服务。

第九条 资助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与运行;

(二)工作人员的聘用、培训;

(三)有益于改善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及残疾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四章  资助的管理

 

第十条 市、区残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民办残疾人服务资助管理相关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残疾人服务规范标准,强化民办残疾人服务资助管理,引入第三方社会组织进行服务评估和质量监察,评估结果作为资助经费拨付的依据。

(一)市残联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民办残疾人服务的政策指导、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等工作。

2.负责确定创新优化服务项目的第三方评估单位;根据第三方评估单位的评估结果,确定承接创新优化服务项目的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具体的服务项目;根据第三方评估单位的评审报告,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创新优化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拨付工作。

3.负责编制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孵化基地方案。

4.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编制本级资助经费预算、清算工作。

(二)各区残联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民办残疾人服务工作的规划、管理、组织实施、服务对象评价等工作。

2.负责按相关规定确定承接常规服务项目的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常规服务项目的业务督导以及相关资助申请材料的核查工作,会同本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常规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拨付工作。

3.会同区级财政等相关部门编制本级资助经费预算、清算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每年按照上年本级民办残疾人服务资助经费的5%测算本级民办残疾人服务资助工作经费控制数,并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核定本级民办残疾人服务资助工作经费。经费列入各级单位部门预算。

民办残疾人服务资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民办残疾人服务资助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管、内审、服务评价、项目推广等方面。

 

第五章  资助申请的条件、程序及拨付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必须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资助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依法提交年度报告。

(三)依法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事项,无违法违规行为,运营期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社会组织异常目录,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四)符合残疾人服务机构基本规范等相应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

(五)环境与硬件设施。

1.体现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无障碍设施;

2.有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3.通风良好,有温度调节装置;

4.室内色彩、装饰符合服务对象心理。

(六)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持有社会组织等级评估3A以上(含3A)登记证书的社会服务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残疾人服务。

第十三条 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资助,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州市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

(二)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由政府兴办,社会组织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有效协议的复印件。其他产权与运营权分离的情况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四)运营服务计划书(或运营服务申报书)。

(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各项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资助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常规服务

1.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在每年1月1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把残疾人服务名单、运营服务计划书等基本资料报送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残疾人服务名单增加或减少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

2.区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基本资料进行审核,并将结果书面反馈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

3.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在每年2月10日前,持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当年1—6月资助申请。

4.各区残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提交的上半年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区残联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质疑或投诉,区残联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送市残联、反馈质疑人或投诉人。

公示结束后,区残联应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

5.各区残联根据审核结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及时把当年1—6月资助经费不超过80%拨付到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

6.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在每年7月10日前,持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当年7—12月资助申请。

7.各区残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上半年的服务情况以及下半年资助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在区残联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质疑或投诉,区残联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送市残联、反馈质疑人或投诉人。

公示结束后,区残联应将评估结果书面通知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

8.各区残联根据评估结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及时把当年1—6月资助经费的剩余部分和7—12月资助经费不超过80%拨付到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

9.次年1月,各区残联对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上一年7—12月服务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各区残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及时把上一年7—12月资助经费的剩余部分拨付到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

各区残联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区实际情况的残疾人服务资助经费申请时间、申请次数与拨付次数制度。

资助经费在年度结束后报清算,次年2月底前清算完毕。

(二)创新优化服务

1.在每年第一季度,市残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第三方社会组织,作为创新优化服务项目的评估单位,由评估单位负责创新优化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

2.评估单位应对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确定通过初审的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名单。

3.评估单位组织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进行量化评分排序。根据得分高低,确定拟予资助的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及服务项目。评分标准由评估单位制订,市残联审核。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由公益服务行业领域专业人士、财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社会组织代表、基层一线从事社会服务的代表等人员组成。

确定拟予资助的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及服务项目后,承办单位应按不低于20%比例抽取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对书面材料与实地核查结果不一致的,取消扶持资格,由评审分数靠前的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按顺序递补。

上述评审工作结束后,评估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残联提交评审报告、核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4.市残联对评估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及核查报告进行确认,并在市残联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质疑或投诉,评估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市残联、反馈质疑人或投诉人。

5.创新优化服务项目一经立项,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交的《运营服务申报书》即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附件,由市残联、评估单位与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正式签订。

6.评估单位根据创新优化服务项目实施进度,起草运作资金拨付申请书,向市残联申请服务项目资金拨款。

每年创新优化服务项目的相关评审程序于当年3月31日前完成。市残联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把资金拨付到获选的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资助资金于当年使用完毕。

(三)孵化培育服务

孵化基地资助经费的申请、审批与拨付,另行制定方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残疾人服务资助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对本机构所提供申报资料、服务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实施效果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凡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资助资金的,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市、区残联负责收回其资助资金,本办法有效期内不再接受其资助申请,可视情况在媒体进行通告,并依法对机构及相关人员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接受残疾人服务资助管理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经费资助;情节严重的,追回资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违反行业规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有效投诉3次及以上的;

(三)资助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服务项目实施不力,经评估或抽检,存在违反资助服务协议、或不具备完成服务项目的能力、或服务质量差等情况的;

(五)经评估或检查,不再符合相关残疾人服务项目资质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八条 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回避或者不配合巡查、检查2次及以下的,由巡查、检查单位提示改正;回避或者不配合巡查、检查超过2次的,在2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

第十九条 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资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本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自觉接受残疾人服务资助管理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民办残疾人服务资助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资助标准的本地区资助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自2017年1月1日起申请资助的项目,其资助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表:广州市民办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常规服务目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穗残联[2017]167号3联合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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