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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90005
  • 文  号: 穗残联规字〔2019〕1 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1月11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1月1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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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残联规字〔20191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

定点康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残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工商局: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管理,明确符合条件的残疾障碍者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评估机构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残联〔20177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预防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41号)有关规定,现制定《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迳与市残联联系。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110

 

 

 

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管理,明确符合条件的残疾障碍者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评估机构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残联〔20177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预防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4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下称“定点康复机构”),是指国家、社会或个人举办的,在本市开展业务、依法登记、符合条件并经有关监管部门评审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第三条  定点康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残疾障碍者提供康复服务,应当以《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611号)、《广州市残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残联〔201675号)、《广州市残联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的通知》(穗残联〔2016129号)、《广州市残联 广州市卫生计生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工作和残疾人签约家庭医生工作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183号)所规定的服务内容为依据。

第四条  定点康复机构由以下类别机构构成:

(一)医疗康复类定点康复机构应当为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能提供系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

1.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医疗机构

2.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医疗机构

3.残疾矫治手术康复医疗机构

4.在门诊开展治疗性医疗康复服务的医疗机构

(二)康复训练类定点康复机构,包括:

1.听力语言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机构

2.智力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机构

3.孤独症儿童精准康复服务机构

4.肢体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机构

(三)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类定点康复机构,包括:

1.假肢、矫形器适配机构

2.肢体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机构

3.助听器及其配件适配机构

4.低视力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机构

5.其他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机构

(四)残疾人社区康复类定点康复机构。

(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评估机构

 

第二章  定点康复机构的评审

 

第五条  市残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共同评审医疗康复类定点康复机构。市残联会同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下称定点康复机构评审部门)共同评审产生市级康复训练类、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类、残疾人社区康复类、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评估定点康复机构;区级残联可以参照市级定点康复机构评审方式遴选本地区定点康复机构。

第六条  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康复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服务的服务能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康复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

(二)符合定点康复机构相关准入标准,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供服务。同时申报多个项目定点的机构,每个定点项目的场地面积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均须符合准入标准的要求,保证服务场所、专业技术人员不混同使用。

(三)遵纪守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在过往利用财政资金开展的项目中出现违反服务承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约事项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四)机构营业需满12个月以上,机构的住所地址和实际经营服务地址须一致,机构应当在符合准入标准要求的场地,使用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提供康复服务。

(五)机构的服务项目、部门设置、人员配备、设备配备、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及管理水平等符合相关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或工作规范,能够满足残疾障碍者的康复服务需求。

(六)机构的场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定点康复机构场地使用面积、地理位置、场地环境、室内设计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关于开展相关业务的规定和要求。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符合教育、民政、卫生行政主管等部门和残联组织制定的有关规范。集中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评估等服务的机构,其服务及活动用房不得设在高层建筑及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应当设置在多层公共建筑的一到三层。

2.场地安排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到残疾障碍者的需求、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相关项目要求、服务机构的服务规模、服务内容等条件。

3.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除医疗康复类机构外,其余类别定点康复机构的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应当在两年以上。服务场所合同有效期不足两年的,如能提供补充合同证明可顺利续签,保证在定点期间内服务场地能有效使用的,可以认为符合条件。

4.除医疗康复类机构外,其余类别定点康复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应场地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七)定点康复机构人员要求:除医疗康复类机构外,定点康复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比例、数量、持续服务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工作规范和本办法关于开展相关业务的规定和要求。至递交申请资料之日时专业技术人员在本机构的连续服务期不少于6个月。

(八)定点康复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本地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的规定和要求,熟悉所开展业务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等。准入标准中有确定专业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配备比例(下称配备比)的,按照配备比确定机构年度的服务对象数量上限。在定点期间,机构应当按要求每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确保有足额的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机构专业人员的专业服务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结合机构提交的专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情况,实时调整。机构增加专业服务人员的(以新增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为准),从递交调整服务量申请的次月起开始增加机构服务人数上限;机构减少专业服务人员的,从减员的次月下调机构服务人数上限。

(九)定点康复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业务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在机构醒目位置公示本机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省、市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等的监督。

第七条  鼓励康复训练类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居家康复服务,开展居家康复服务的机构,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以及配备比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确定,确保机构能同时开展机构康复和居家康复服务。

第八条  市级定点康复机构的评审流程如下:

(一)         申请

市级定点康复机构的评审每三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以结合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实际择期开展评审。由市残联发布定点康复机构评审申报指南,确定申报时间、方式、条件、流程、提交资料等信息。申请机构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和有关准入标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申请审批表。

2.行业许可证副本或机构开办资格证明复印件。

3.设备(教具)清单。

4.业务场地、主要部门、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特色、服务质量、价格收费、服务保障能力等相关资料。

5.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及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类定点康复机构需提供所提供产品技术可靠性的证明材料以及样品。

7.其他要求提供的文字、照片、影像等资料。

(二)         专家评审

由定点康复机构评审部门从广州市残疾预防和综合干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由广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机构的资格和服务能力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推荐意见。

(三)         评审委员会认定

成立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定点康复机构评审部门业务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参考专家评审推荐意见,择优遴选出定点康复机构。

(四)         公示及正式认定

经评审委员会遴选产生的定点康复机构在市残联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由定点康复机构评审部门联合发文确认。市残联同时将机构名称和服务项目报省残联备案。

第九条 区残联要将本区遴选产生的定点康复机构名单报市残联备案,由市残联汇总编制全市定点康复机构目录,在全市公布。

 

第三章  定点康复机构管理

 

第十条  本市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行政主管、工商部门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市残联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市残联和区残联(下称协议管理单位)应分别与本级定点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其进行协议管理。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信息管理、违约处理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协议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可根据本市精准康复服务工作所涉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调整。

第十二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相关培训,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

第十三条  定点康复机构的服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由服务对象自行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和符合本人康复需求的康复项目。

第十四条  康复训练类和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类定点康复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合法内容。

第十五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

(一)执行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方案及有关规定,履行定点康复机构服务协议;非医疗康复类定点康复机构执行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开展相应业务的规章、政策和标准;医疗康复类定点康复机构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

(二)建立与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相适应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三)协助残联组织开展康复需求筛查和评估工作,做好服务对象资料的填报工作,定期汇总本机构开展康复服务情况,并按照要求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和区残联。

(四)根据结算要求提供财税部门专用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等开展服务有效凭证。配合残联组织对服务对象享受康复服务及服务费用结算进行管理。

(五)在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政策宣传及公告栏,主动向社会公开康复救助情况、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向残疾障碍者宣传精准康复服务行动相关政策规定,为残疾人设置醒目的指引标示,畅通服务对象咨询投诉渠道。

(六)定点康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服务对象提供质优、便捷的康复服务。

(七)定点康复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的侵权伤害,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市残联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对全市定点康复机构开展服务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抽查,通过国家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市残疾人电子政务平台、市残疾人残疾预防和综合干预系统、市残疾人康复资助服务管理系统等康复服务管理平台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广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和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分别对市级康复训练类定点康复机构、市级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类机构进行日常业务联系,每年对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运行情况等进行专业评估,具体评估指标由市残联制定。各区残联根据本办法、本地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方案及相关规定,对本级残联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市残联。医疗康复类定点康复机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残联组织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服务评估的流程包括:发布通知、组织自评、现场评估、综合评审、结果反馈等。年度评估可由残联组织自行开展,也可由残联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十八条  服务评估采用打分制和总分淘汰制,总分值低于设定的合格分值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或当年度发生严重安全及重大责任事故的定点康复机构,由定点康复机构评审部门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并解除服务协议,此后五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定点康复机构评审。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定点康复机构书面告诫并暂停其定点康复机构资格,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定点康复机构评审部门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此后五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定点康复机构评审。

第二十条  定点康复机构出现以下行为,由定点康复机构评审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不接受行业管理和协议管理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通过各种手段扰乱康复救助工作秩序。 

(二)违规要求服务对象垫付康复救助费用、要求服务对象交纳不合理费用或胁迫其接受项目外的康复服务;不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或虚构服务,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经费。  

(三)未按项目服务范围和服务规范提供康复服务或明显超过合理限度为服务对象提供康复服务。

(四)在未经过评审的服务场地为服务对象提供集中康复训练服务。  

(五)隐瞒康复服务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提供反映真实情况材料以及连续两个月配备比不符合要求。

(六)擅自暂停、终止或拒绝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七)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等安全隐患。

(八)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服务对象及其他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行为。 

(九)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十)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定点康复机构不按服务协议要求降低服务标准的,或不按照服务协议适配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市残联可以暂停其定点康复机构资格并责令其整改,区残联应当责令其纠正并削减、追回有关经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定点康复机构评审部门给予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定点康复机构或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虚假证明、虚假服务记录、虚假票据等虚假凭证的,区残联应当责令其纠正、退回套取资金,由定点康复机构评审部门给予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定点康复机构自行开展服务协议范围以外的服务项目所产生的服务费用,不纳入精准康复服务项目经费支付范围。

第二十四条  定点康复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与协议管理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的其他情形,由定点康复机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处罚,协议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违规违法情况,给予书面告诫、通报批评或由定点康复机构评审部门给予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定点康复机构名称、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原有关评审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协议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手续。服务项目、服务对象、业务(经营)范围、专业技术人员、住所地址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需要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由定点康复机构评审部门给予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的处理。定点康复机构出现分立、合并、停业或被撤销、关闭等情况,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到协议管理单位办理解除服务协议等相关手续。

  定点康复机构需对协议中残疾人康复服务场所停业装修的,应报协议管理单位同意并申请保留定点资格,协议管理单位可在其装修期间暂停服务协议,保留其定点资格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恢复正常营业的,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并解除服务协议。

  定点康复机构因政府行为导致不能在原住所地址继续经营,在本市进行地址迁移,从执行地址迁移之日起三个月内,取得相关有效证照,并正常营业,经专家现场考察确认符合定点康复机构条件,保留定点资格,给予办理地址变更手续,但在协议期内仅准予办理一次地址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协议执行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通过补充服务协议予以明确。服务协议有效期限届满,定点康复机构资格失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参加定点康复机构评审。

第二十七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残联、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残联〔2014113号)《广州市残联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准入标准〉的通知》(穗残联〔2014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医疗康复类)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doc
2广州市听力语言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doc
3广州市孤独症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doc
4广州市智力残疾儿童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doc
5广州市肢体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doc
6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类)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doc
7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社区康复)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doc
8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评估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doc
9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申请审批表.doc
10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评估机构申请审批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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