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全文
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20074
  • 文  号: 穗残联规字〔2022〕1号
  • 实施日期: 2022年10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7年10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康园工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分享到
  • -

穗残联规字〔20221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康园工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残联:

现将《广州市康园工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916

广州市康园工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具有广州市户籍,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及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康园工疗机构依法、高质高效地开展康复服务与职业训练质量;规范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广州市残疾人机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康园工疗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康园工疗机构,包括各区依法登记成立的区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康园中心”)及各街道(镇)建立的工疗站(以下简称“工疗站”)。康园工疗机构为广州市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及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日间托管、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文体娱乐及与运动功能训练等为主要内容,提高学员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能力的综合性残疾人社区服务机构。

第三条【管理架构】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指导本市康园工疗机构的组建及相关业务的开展;协调本市工疗站产品的产、供、销业务;开展本市康园工疗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区残联统筹、指导区康园工疗机构开展业务。各街道(镇)依法支持和监督辖内工疗站工作开展。

本办法生效前,相关康园工疗机构已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代为运营的,可以按照协议内容继续履行;协议到期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工疗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工疗人员(以下简称“学员”),是指具有广州市户籍,处于就业年龄段至法定退休年龄,经评估能适应在工疗站开展的相关活动及训练的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及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

第五条【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受聘于区康园工疗机构,为学员提供具体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具备残疾人托养服务、职业培训等相关从业经验或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

从事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等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持证上岗。鼓励工作人员通过考取资格证书等方式取得相关专业资质。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站点设置及登记】

区康园中心要依法依规完成登记注册,原则上每条街道(镇)设1个工疗站,有条件的街道(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建立工疗站。

第七条【场地设置】

各级康园工疗机构场地设置应当以房屋产权清晰、布局合理,便利残疾人通行为原则。

区康园中心办公场地由区残联无偿提供,工疗站场地由所在街道(镇)无偿提供,并达到可交付使用的状态。

区残联应当保障区康园中心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具备提供服务的基本设施设备;场所建设质量等标准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之规定。

街道(镇)应当保障工疗站场地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无障碍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室内通风、采光、照明、室外环境符合福利设施使用要求;具备必要的办公、消防、应急医疗、康复训练区域以及设施设备;工疗站服务场地与其他福利机构共用场地的,其分摊的场地面积不低于上述标准。

工疗站场地存在租赁情况的,街道(镇)可以作为承租方主体承租场地,承担租赁费用并按时支付,租赁时长不得少于3年。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八条【标识及宣传管理】

各区残联指导康园工疗机构在统一应用广东省社区康园中心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基础上,统筹规范使用相关名称及品牌标识。并结合自身条件,定期宣传介绍康园工疗机构性质宗旨及服务内容,提升康园工疗机构社会知名度。

第九条【培训、交流制度】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各区残联定期组织康园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服务能力。鼓励区康园工疗机构定期协调组织管理、服务等相关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条【财务制度】

区康园中心依法建立会计账簿,定期进行审计,资金财产、凭证、单据、账目齐全,符合规定,财务报表定期公开。

第十一条【档案制度、花名册制度】

各区残联指导区康园中心建立档案管理和学员花名册制度。档案和花名册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修改补充。

第十二条【工疗产品、代工产品生产销售管理制度】

鼓励康园工疗机构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组织建立结对帮扶机制。康园工疗机构要加强工疗产品加工、销售收入的管理,保障学员劳动收入的合理分配。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制度】

鼓励区康园中心联系学校、街道和社会志愿团体到工疗站为学员提供志愿服务工作,为志愿者提供助残志愿服务培训。

各区残联指导康园中心定期评估志愿团队服务质量效果,确保志愿者在提供服务时能够注意保护学员人身权益,尊重学员的民族风俗习惯;不断完善并开展“志愿在康园”等志愿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风险保障制度】

各区康园中心应当注意风险防控,制定风险防控与保障措施。鼓励为工作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服务流程

第十五条【入站制度】

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向工疗站提出入站申请。各区残联指导康园工疗站在学员入站前,通过适应期训练观察,对其进行智力、适应行为和职业等适宜性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入站条件。

第十六条【服务评估、方案制定与服务提供】

各区残联指导康园工疗中心在为学员提供服务前,根据学员的服务需求、身心状况、残疾类型以及等级等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适合的个性化服务方案,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各区残联指导康园工疗中心综合学员的共性需求,制定集体训练课程,记录服务过程并存档,每年定期评估服务效果,根据服务效果与评估结果调整服务计划,可以制定并提供服务说明书、服务提供规范和质量规范,定期改进服务内容、提供和方案制定的内容及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离站制度】

工疗站在学员或者其监护人主动申请退站时,与学员或者监护人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合意后,办理离站手续。必要时,应当报区残联介入协调。

第十八条【退站制度】

工疗站在学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告知其本人或者监护人,与学员或者监护人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合意后,办理退站手续。必要时,应当报上级部门介入协调:

(一)在工疗站训练期间出现不良行为,严重影响其他学员正常康复训练,且经三次教育不改者。

(二)因身体、精神状况等客观原因不能通过适应期。

(三)已转介至其他机构训练或者治疗。

第五章 服务与训练内容

第十九条【服务与训练原则】

工疗站可以根据本站学员特点的情况,在保护学员的人身权益、尊重学员的人格和尊严的基础上,与学员一方协商并在协议中明确服务及训练范围。

第二十条【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

工疗站可以根据学员特点进行分类分级护理,在照料和护理过程中,应当保护学员的人身权益,尊重学员的人格和尊严。

工疗站注意观察学员的入站考勤、训练行为和健康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提醒、协助和保护;发现异常时,应当及时处理并联系家属或监护人。

工疗站可以协助学员点餐、加餐、送餐,必要时协助学员进食;为学员提供合理、健康、营养均衡的膳食建议。

工疗站可以制定户外活动计划表,协助有需要的学员进行户外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工疗站可以根据学员的需求和特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并开展下列适宜的训练课程计划:

(一)辅导学员进行自行洗漱、更衣、进食、如厕等基本生活自理活动训练。

(二)训练学员有计划地进行清洁卫生、饮食料理等家务劳动能力训练,提供清洗衣物、整理床铺、公共场所卫生清洁服务等培训活动。

(三)通过早会、早教课等活动形式培训学员掌握用电用火安全知识,以及使用消防、报警等应急电话知识。

(四)定期组织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评估结果记录存档,并依此调整或完善训练计划。

第二十二条【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工疗站可以根据学员的需求和特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并开展下列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课程计划:

(一)采用演示教学、布置实习作业等方法,针对社会交往和社会参与等方面指导学员在日常生活社交模拟场景中进行社会适应性训练,提供交易、看病取药、乘坐交通工具能力训练等训练内容。

(二)定期安排学员家属或监护人、志愿者到区康园工疗机构内进行活动,鼓励学员接待访客或外出参加社区或社会公益活动,逐步拓展直接参与社会生活方面的能力。

(三)为有需要的学员提供教育培训、图书阅览、上网、播放广播电视等服务,为学员普及基本礼仪和两性知识等社会行为准则和常识并提供沟通能力提升训练等内容。

(四)为学员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服务,定期进行社会适应性测评;密切关注心理和行为出现异常的学员,可以召集专业人员进行座谈分析,为其制订行为矫正方案。

(五)定期开展社会适应能力评估,对学员沟通能力、自信心、情绪管理、社区融合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记录存档,并依此调整或完善训练计划。

第二十三条【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工疗训练】

工疗站可以根据学员的需求和特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并开展下列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工疗训练计划:

(一)在学员参与生产劳动前,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安全和技能培训。

(二)组织有需要的学员开展劳动强度以及安全性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手工艺品加工制作、保洁、种养殖、盆栽花艺、组装零配件、理发、烹饪烘焙等辅助性生产劳动技能培训。

(三)对于有就业意愿或者能力的残疾人,可以提供基本的职业适应性测评、职业规划指导、职业心理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康复训练。

(四)有能力提供辅助性就业等服务的康园工疗机构可以组织开展适宜的生产劳动项目,并依法与参与劳动的学员或其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文体娱乐及运动功能训练】

工疗站可以根据学员的需求和特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并开展下列文体娱乐及运动功能训练计划:

(一)定期开展文化补习、书报阅读、健康、科学知识宣传普及活动等有助于学员人际交往能力提升和兴趣培养的文化娱乐训练及活动,并记录学员的出勤情况。

(二)为有需要的学员提供体能训练、平衡能力训练、协调能力训练等基本运动功能康复训练服务,指导学员安全、规范地使用运动辅助器具。

第二十五条【助残宣传教育】

鼓励工疗站开展学员与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的扶残助残宣传教育活动和残疾人权益维护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力量在残疾人工疗康复训练事业中的参与度。

第二十六条 【服务质量与评估】

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涉及学员出勤率、服务质量满意度、重大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发生情况等内容的服务训练质量评价标准,各区康园中心可以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以及交流经验,细化服务训练要求、质量标准、服务时长等指标。

各区残联指导区康园中心定期对工疗站学员进行服务训练内容及效果满意度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持续提升服务训练质量、管理能力;定期对区康园中心开展涉及管理水平、服务训练质量、运行情况等方面的评估。

第六章 工作规范与学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评价机制】

鼓励康园工疗机构建立工作人员履职评价机制,对工作人员履职、守纪、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评价、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八条【跨户籍学员管理】

各区残联指导康园工疗机构做好学员户籍地与居住地分属不同的地区并跨区入站的跨户籍学员的入站管理和服务工作,在所属站学员名额未满或者场地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符合条件的跨户籍残疾人签订协议,并办理入站手续,接收地康园工疗机构做到一视同仁,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做好考勤登记、服务训练等工作。

跨户籍学员填写并向居住地区残联、区康园中心提交《训练申请表》。跨区训练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跨区训练需办理续期申请手续。跨户籍学员的职业训练津贴由接收地区残联负责。接收地区工疗站统计汇总学员职业康复训练出勤情况,接收地区残联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章 安全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药品安全】

各区残联指导康园工疗机构建立健全站内药品使用安全登记监管措施;鼓励学员自主管理与监护人、康园工疗机构共同监管相结合。

第三十条【其他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

各区残联指导康园工疗机构建立健全站内康复训练、安全监控、安全防护、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信息安全】

各区残联指导康园工疗机构采取下列信息安全监督保护措施,保障相关主体个人信息安全:

(一)因对外宣传等工作需要使用反映学员个人正面图像影像等资料的,应当依法征得学员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二)开展接受参观采访、志愿者服务等活动时,应当明确告知相关人员尊重学员隐私权,不得非法将学员照片、视频在社交媒体、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开。

(三)康园工疗机构在收集、处理学员、工作人员、志愿者以及机构内部相关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

第八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经费总体要求】

各区残联指导康园工疗机构建立完善相应的经费及财务管理运行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捐赠、补助公开及监管制度】

康园工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补助的,应当专款专用,有详尽的使用记录,按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购买服务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绩效报告。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

康园工疗机构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定期检查、巡查、抽查等。

本办法规定的康园工疗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10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