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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20092
  • 文  号: 穗城管委〔2012〕262号
  • 实施日期: 2012年07月18日
  • 失效日期: 2015年07月1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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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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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城管委〔2012〕262

关于实施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秩序,有效维护城市道路运输安全和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我市出台了地方技术规范DBJ440100/T130—2012《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志与监控终端、车厢规格与密闭》(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并于2012年7月 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标准进行准入。

二、2012年7月18日起,现有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分两批进行车辆技术改造。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第一批运输企业的车辆技术改造;2012年12月1日前,完成第二批运输企业的车辆技术改造。

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应当委托具备本市二类以上大中型货车维修资质的企业,按照技术规范规定的车厢容积标准,完成对现有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合法车辆的技术改造。

承担技术改造的企业应当在完成车辆技术改造后,向车辆所在企业出具技术改造竣工出厂证明。

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凭技术改造竣工出厂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证明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市城管委余泥处申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三、自2012年9月15日起,未完成改造的车辆,不得在越秀、荔湾、天河、白云等区承运建筑废弃物。

自2012年10月15日起,未完成改造的车辆,不得在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等区承运建筑废弃物。

自2012年12月1日起,未完成改造的车辆,不得在全市十区内承运建筑废弃物。

处于承运合同期内且根据市城管委的改造计划尚未安排改造的车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及区域的限制。

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车辆技术改造工作的,由市城管委按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不良行为记录及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参加技术改造的车辆给予政府补贴,标准如下:截至2012年6月30日,车辆使用年限在5年以下(含5年)的车辆补贴标准1500元/台,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补贴标准1200元/台。

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凭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和车辆技术改造的发票,按照市城管委公布的程序领取政府补贴。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与建筑废弃物承运合同有效期限内进行车辆技术改造的企业协商,参照广东省建筑废弃物运输定额价格适当调整承运价格。

六、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城管委负责组织实施技术规范,向完成技术改造并完成变更《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核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二)市公安局负责对参加技术改造车辆的查验和《机动车行驶证》换发工作。

(三)市建委负责发布建筑废弃物运输定额价格;协助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督促建设和施工单位使用已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

(四)市交委负责协调技术改造企业实施车辆技术改造,并指导督促技术改造企业把好质量关。

(五)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资金,对完成技术改造的车辆给予政府补贴。

(六)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技术改造企业的有关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制订实施期间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从严查处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排放、运输建筑废弃物和漏洒、乱倒建筑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七、本通告自2012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第一批、第二批参加车辆技术改造企业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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