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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80040
  • 文  号: 穗财规字〔2018〕1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财政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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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财规字〔20181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集体

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集体

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农业局:

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201811

  

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以下简称“农村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农村和谐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财务管理是对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的管理,其内涵是农业和农村再生产过程中资金的循环和周转。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村和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2013189号令)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称村(社)〕 。

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仍按农村管理模式保留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区农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财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对农村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五条  村(社)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应保持村(社)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实行农村财务预、决算制度。行政村(经济联社)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济社编制年度收支计划(见附件1)。各村(社)根据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及对预算(计划)年度收入情况预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计划);支出预算(计划)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

第八条  预算(计划)编制收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土地发包、物业出租、对外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补助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预算(计划)编制支出内容主要包括:村务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设性支出、经营成本(费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它支出。

第九条  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草案,应在每年331日前完成。财务预算(计划)的编制或调整,应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下称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条  每年年终,根据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提交村(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及决算报告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查。

第十二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村(社)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或调整后,应报代理机构报备。代理机构要对预算(计划)编制进行指导,并负责监督预算(计划)执行和编制年度财务决算。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纳入农村财务监管平台管理。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

第十四条 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或取得收款凭据,并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五条  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

第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支出审批制度。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领导联签(两人以上)、联席会议审签、成员代表会议、成员大会审定四个层级。各层级审批权限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存有异议的,提交上一权限层级审批,成员大会的意见为最终审定意见。

第十七条  大额支出应逐笔审签,小额零星支出可定期或定额汇总审签。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拨付或“一事一议”筹集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九条 所有支出事项应当按规定取得或填制支出原始凭证,严禁使用不规范凭据开支报销。

第二十条  收益分配方案应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主管部门接受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村(社)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

第二十二条  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印章、出纳印章等银行预留印鉴要分开保管。

第二十三条  出纳员负责银行票证保管。及时记录现金收支和银行转账业务,按月核对《银行对账单》,做到账实相符。并由会计及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四条  现金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达到银行结算起点的收支业务,应采取转账方式结算。各村(社)可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开户银行核定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作为库存现金限额,并且做到日清月结。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和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  在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实行资金委托代理。

第五章  征地补偿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二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土地补偿费应重点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公益事业、集体福利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个人报酬和支付行政性、消费性开支。

第二十九条  动用征地补偿费,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方案(预算)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主管部门接受监督。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债权发生,不得随意将公款外借。对农村集体或成员因生产需要的借款,应实行借款抵押、质押等担保制度,借款额度审批的权限层级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债权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防止呆账、坏账发生。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

第三十二条  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实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主管部门监督。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债务发生,并积极消化旧债,确因经济发展需要的贷款,应充分考虑偿债能力,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的水平范围内。

第三十四条  村(社)对贷款事项,应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贷款事项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街)主管部门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村(社)严禁用集体资产或以村、社的名义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村(社)可使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购买有价证券、参股入股等方式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第三十七条  村(社)投资活动的工作要求和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对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形式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的,资产作价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投资取得的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指定专人管理,按有价证券的名称、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进行详细登记。

第四十条  投资项目要落实管理责任制,防止经营不善造成集体经济损失。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购建、使用、保管、处置和清查等制度,设立资产台账,完善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十二条  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集体资产的,实行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制度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除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四十四条  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资料内容规范、手续完备、要件齐全,相关合同资料应报会计机构或会计委托代理机构。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五条  农村使用的财务票据包括发票和《农村财务专用收据》(见附件2)。

第四十六条  农村发生财政补助补贴、接受捐赠、回收拆借、预收押金和其他预收款等非涉税收入事项时,使用《农村财务专用收据》。

第四十七条  农村财务监管平台信息化条件成熟的区,应使用“电子版”《农村财务专用收据》,逐步取消使用“纸质版”《农村财务专用收据》。

第四十八条  “电子版”《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由各区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市统一编码规则和格式自行印刷。

第四十九条  “纸质版”《农村财务专用收据》由广州市财政局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发放,并建立领用、保管、核销管理制度。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形式包括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所有财务活动,应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全省农村(社区)党务村(居)务公开栏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14191号)规定的内容进行公开。按月公开的报表主要包括现金收支明细公布表、银行存款收支明细公布表、村“两委”干部及聘用人员补贴(工资)公布表、监督(理财)小组工作情况及监督(理财)结果公布表等。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也应及时公开。

第五十二条  坚持民主理财,依法建立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由村(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推选35人组成。理财监督机构与村(社)委员会同时选举,同步换届。

第五十三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审核年度预算(计划);参与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拟定、投资经营决策和债权债务管理等重大财务管理事项;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财务收支事项;收集和反映群众对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财务管理情况。

第五十四条  民主理财监督机构的理财审议意见,超过2/3(含2/3)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表决并签名同意即为有效,同时应当注明不同意审议意见的民主理财监督机构成员姓名及其理由,及时向全村()成员公开。

第五十五条  加强审计监督,实行经常性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审计工作由各区或各镇(街)组织实施。经常性审计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对村委换届、干部离任等事项以及根据实际需要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财务管理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相关审计结果应予以及时、完整公开。

第五十六条 镇(街)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对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收益分配、债务核销、贷款事项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纠正意见,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所提及各层级的权限、第十七条所提及的小额零星支出的数额和其他条款需要具体明确的事项,由村(社)通过“村规民约”的形式制定章程、制度加以明确,并报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  各区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附件1.  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表.doc

    附件2. 广州市农村财务专用收据.doc



 

广州市农村集体会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会计(以下简称“农村会计”)行为,加强农村会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村和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
2013189号令)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社)〕。

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仍按农村管理模式保留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农村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依照本办法对农村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会计组织形式

第四条  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已实行人员、机构、资产分开的,村、社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推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代理形式提倡以委托镇(村)代理为主,也可采用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和会计委派等模式。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应遵循村民自治、自愿委托、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实行村(社)会计委托代理的,可采取村账由镇代理、社账由村或镇代理等方式。村改居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可由街道办事处代理。

第七条  会计委托代理应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委托代理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会计委托代理协议。 

第八条  在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实行资金委托代理。即会计核算和资金收支均委托代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会计机构

第九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镇(街)应设立专门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履行农村会计代理服务职能。

第十条  镇(街)会计委托代理机构按工作流程设置以下会计岗位:

总会计岗位。设置1人,主要负责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会计组织、协调和会计资料的复核等工作。

会计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人,主要负责进行会计凭证初审、账务处理、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管理会计档案等工作。

实行资金委托代理的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设置资金会计(出纳)岗位。主要负责财务收支活动、银行账户管理、登记现金日记账、提取保管备用金等工作。

第十一条  已实行会计委托代理且不承担社账代理工作的村,设出纳(报账员)1人,因工作需要可设会计1人;承担社账代理工作的村,可设会计、出纳若干人;经济社设出纳(报账员)1人。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农村会计核算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表》为主要依据,核算内容包括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原则。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统一采用《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表》所设置的会计科目(见附件1),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的取得和填制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要求。

第十六条  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账簿。

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登记总账、明细账;实行资金委托代理的应登记日记账。被代理单位登记日记账,可根据需要设立登记其它辅助性账簿。

第十七条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由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并按编制期报送被代理单位。按月或季度编制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报表格式见附件2)。因工作需要可增设其他报表。

第十八条  农村财务核算应实行会计电算化。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7号)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会计档案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二十条  农村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规定办理。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会计年度与每届村委会任期相一致。保管期满后,由代理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被代理单位按规定期限继续保管。

第二十一条  到期会计档案销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将会计账簿和年度报表打印齐全,装订成册,备份存档保管。对存储在电子计算机中的会计数据和以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储存的会计数据以及电子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应专人妥善保管。重要会计档案应双重备份,并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检查和复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六章  会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村及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村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遵循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做假账等职业道德,确保会计工作准确、完整、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推行公开招聘,并实行回避制度。村(社)领导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从事或代理本村(社)的会计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

第二十七条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在聘用期内,对业务精通、原则性强,能胜任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离职,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  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农村集体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农村会计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区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附件1.会计科目表.doc

    附件2.报表格式.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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