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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40114
  • 文  号: 穗价〔2014〕118号
  • 实施日期: 2014年09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6年08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物价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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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价〔2014〕118号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

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维护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养老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养老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我市养老机构依照出资来源、登记类型、经营性质分为公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

养老机构为符合入住条件的社会自费寄养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合理费用。公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办养老机构是指各级政府投资兴建、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向本市户籍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优先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保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发挥托底作用。

“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老年人和按照《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试行办法》相关规定,通过特殊保障通道入住的农村“五保”老年人,免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其供养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

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含护理费、住房费、伙食费)按照我市公布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收取。

公办养老机构收住上述老年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自费老年人收费标准核拨供养经费,对运营经费不足部分给予保障。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护理费、住房费和伙食费。

(一)护理费按护理级别及护理内容实行分级收费,具体按《公办养老机构护理级别及收费标准表》(附件1)执行。此收费标准为政府最高限价,可适当下浮。

(二)住房费按房间内设施、设备条件实行分级收费,养老机构应根据实际条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办养老机构住房等级及收费标准表》(附件2)严格核定住房费标准。住房条件处于两个档次之间(即全部条件达不到上一档次,但相当部分条件明显超过下一档次),其住房费具体标准可按高于下一档次,低于上一档次的标准酌情确定。

1.具体申报资料如下:

(1)书面申请报告;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3)《公办养老机构住房费核准表》

     2.核定程序:

公办养老机构准备有关资料并按照统一格式填写《公办养老机构住房费核准表》,分别一式三份,由民政部门审核后,报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三)伙食费以不营利为原则,按实收取。

(四)公办养老机构收住自费寄养老年人不再收取“一次性生活设施费”。截至本通知实施之日,自费寄养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未满半年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将已收取的一次性生活设施费的60%退还自费寄养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入住未满一年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将已收取的一次性生活设施费的40%退还自费寄养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护理费、住房费和伙食费。

(一)护理费、住房费的收费标准以实际成本为基础,按照以收抵支、不营利的原则由养老机构制定,经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伙食费标准以不营利原则制定,按实收取。

农村敬老院是指镇政府举办的、主要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护理费、住房费和伙食费。

    (一)护理费、住房费的收费标准以实际成本为基础,按照以收抵支、不营利的原则由养老机构制定,经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伙食费收费标准以不营利原则制定,按实收取。

(二)农村“五保”老年人免费入住农村敬老院,其供养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

(三)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农村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入住农村敬老院,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含护理费、住房费、伙食费)按照我市公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收取。

(四)农村敬老院收住农村“五保”老年人、农村困难老年人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自费老年人收费标准核拨供养经费,对运营经费不足部分给予保障。

七、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依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的养老机构。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养老机构依法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收费标准的调整需提前一个月公示。

八、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或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照转制后机构重新设立登记类别以及经营性质分类实施收费。

养老机构为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或应入住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的要求,所提供的个性化特需服务属于选择性养老服务项目选择性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制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选择性养老服务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应征求入住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的意见,并签订书面服务同意书,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十、护理费、住房费、伙食费一般按月收取,选择性养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服务内容按次或按月收取。

具备条件开展医疗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所提供的医药服务按省、市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

十二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养老机构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政府价格、民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4 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二年。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以往有关我市养老服务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公办养老机构护理等级及收费标准表

 2.公办养老机构住房等级及收费标准表

 3.公办养老机构住房费收费核准表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2014年7月30日

  

     联系电话:8322886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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