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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20008
  • 文  号: 穗发改规字〔2022〕1号
  • 实施日期: 2022年01月25日
  • 失效日期: 2027年01月24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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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发改规字20221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局)、白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区应急管理局、番禺区应急管理局、从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增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现将《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118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发展改革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及幅度进行选择的权限。

第四条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五条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处负责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属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其他可以依法从轻的情形。

第十一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三)采取拒绝提交、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等方式阻挠执法机关查处;

(四)被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威胁、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在发生应急处置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五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本规定第十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理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原则上应给予15日期限。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节能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见附件123)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幅度。

第二十条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说明:

(一)经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填写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二)经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细化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一般不包括本数,若以下是最高一档标准,则包括本数;所称不足超出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细化标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参照本规定和《细化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粮食、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之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xls

附件2: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

附件3: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xls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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