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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80056
  • 文  号: 穗港规字〔2018〕2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8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港务局
  • 文件状态:

广州港务局关于印发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和港口设施保安费公共统筹部分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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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港规字〔2018〕2号

广州港务局关于印发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和港口设施保安费

公共统筹部分的通知

 

各港口经营人:

《关于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和港口设施保安费公共统筹部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港务局     

                                     2018年3月8日    

 

 

 

 

 

 

关于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和港口设施保安费

公共统筹部分的通知

 

各港口经营人:

为了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我市港口竞争力,加快推进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结合《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和港口设施保安费公共统筹部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货物港务费免除适用于经由广州港吞吐的货物和集装箱。

(二)港口设施保安费免除适用于经由广州港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

二、免除项目和标准。

(一)货物港务费,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交水发〔2017〕104号、粤发改规〔2017〕7号文规定标准的50%。

(二)港口设施保安费,免除公共统筹部分,即交水发〔2017〕104号文规定标准的20%。

三、港口经营人应当对照交水发〔2017〕104号、粤发改规〔2017〕7号文相关规定,及时对免除上述收费项目后的港口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港口经营人应当通过创新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等方式继续为进出港货物和船舶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变相涨价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以上减免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价格违法行为。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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