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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货港费通知政策解读

  • 2018-03-09
  • 来源:广州港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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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和港口设施保安费公共统筹部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和任务

(一)背景

1.2017年7月1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促进港口更好的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并于2017年9月15日施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一步调整完善港口收费政策,降低企业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2.2017年12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印发广州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穗发改〔2017〕1015号),要求制定具体降低费用措施,包括研究制定货物港务费优惠政策,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研究制定港口设施保安费优惠政策,免除公共统筹部分。

(二)依据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穗发改〔2017〕1015号)的要求,结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7〕1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7号)和广州港建设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经市政府同意,广州港务局以"穗港规字〔2018〕2号"文印发了《关于免除广州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和港口设施保安费公共统筹部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三)目标

根据《广州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7-2018年)》的要求,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推进水运供给侧架构性改革,降低航运企业和进出口企业的负担。

(四)任务

1.研究制定货物港务费优惠政策,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

2.研究制定港口设施保安费优惠政策,免除公共统筹部分。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1.货物港务费免除适用于经由广州港吞吐的货物和集装箱

解读:本条内容主要是规范货物港务费免除的适用范围。只有在广州港范围内港口码头进行了装卸作业的货物,才适用该优惠政策。

2.港口设施保安费免除适用于经由广州港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

解读:本条内容主要是规范港口设施保安费免除的适用范围。只有在广州港范围内港口码头进行了装卸作业的外贸货物,才适用该优惠政策。

(二)免除项目和标准

1.货物港务费,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交水发〔2017〕104号、粤发改规〔2017〕7号文规定标准的50%。

解读:目前,货物港务费征收的依据主要有二,其一是《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适用于沿海港口和对外开放港口。其二是《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7号),适用于内河港口和非对外开放港口。这两个依据规定了货物港务费征收的项目和标准。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其中50%上缴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另外50%返还码头所属单位,主要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通知》实施后,免除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

2.港口设施保安费,免除公共统筹部分,即交水发〔2017〕104号文规定标准的20%。

解读:根据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规定: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他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收额的80%用于保安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保安人力资源和国内、国际交流,《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订、修订以及保安演习、演练、培训。另外20%用于港口公共区域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保安监控及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等。《通知》实施后,免除港口设施保安费公共统筹部分,即前述用于港口公共区域保安设施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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