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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6112
  • 文  号: 穗工信规字〔2016〕3号
  • 实施日期: 2016年11月18日
  • 失效日期: 2021年11月1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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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工信规字〔2016〕3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广州市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的作用,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现将《广州市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2016年11月10日

 

 

 

广州市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粤府〔2015〕66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十条工作措施》(穗府办〔2016〕9号),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小票贴现中心专业化服务作用和引领作用,切实缓解其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不断提升票据贴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水平,由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广州市内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遴选设立广州市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

第二条 广州市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以下简称“小额票据贴现中心”)是指由选定的广州市内银行机构设立的,专门办理中小微企业持有的、面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专营机构。

第三条 小额票据贴现中心专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融资,降低融资成本,并坚持政府指导、金融支持、公平公正、务求实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的管理工作,包括筹划建立、日常监督及评估等。

第五条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的遴选办法及实施方案,组织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的遴选设立、政策支持、宣传推广、信息统计、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广州市财政局配合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做好小额票据贴现中心遴选设立、评估及奖励资金拨付工作。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参与组织银行机构的申请工作,以及对申报机构的遴选工作和工作评估,参与对小额票据贴现中心贴现业务合规性监督等工作,并在货币政策工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广东银监局负责对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各银行机构贴现业务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日常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应尽义务与激励措施

第九被遴选为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的银行机构应积极发挥票据贴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并履行相关义务:

(一) 制定小额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工作细则和操作流程。组织广州市系统内分支机构做好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的挂牌、业务启动等工作;

(二) 对在广州市注册成立、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中小微企业持有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面要素完整、合法规范的且面额在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的小额商业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其中,对授信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见票即办理,对商业承兑汇票应视该行授权授信情况积极办理,不得因票据面额小而拒绝办理贴现业务;

(三) 在营业窗口、网点等场所对小额票据贴现中心业务进行公告和宣传;

(四) 对小额票据贴现业务给予专项额度和资金保障,贴现利率不得明显高于全市平均贴现价格;

(五) 对小额票据贴现业务设置绿色通道,并积极简化业务流程,做好高效服务;

(六) 按季度向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报送小额票据贴现业务报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工作评估,按要求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为鼓励、支持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各银行机构业务的开展,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相关部门通过发布新闻、窗口指导等形式做好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的宣传工作,引导广州市内中小微企业到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办理贴现业务;

(二)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利用再贴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作为激励措施,对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各银行机构给予重点支持;

(三)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将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各银行机构的小额票据贴现业务情况作为广州市银行业机构综合评估、信贷政策评估等相关评估的加分项目;

(四)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在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小额票据贴现中心按照对小微企业贴现年度业务量与贴现利率水平情况予以奖励。

(五) 其他政策支持措施。

第四章  工作评估

第十一条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按年对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各银行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年度评估包括7个方面共13项指标(评估表见附件),其中,指标有2项以上(含2项)不达标的,则当年评估不达标。对于评估不达标的机构,根据四部门共同商讨决定,将采取一定约束措施。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会同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东银监局接受中小微企业客户对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各银行机构的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核实调查,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将采取一定约束措施。

第十三条 为督促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各银行机构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对于评估不达标、未尽义务的机构视情况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 对其加强业务监督检查;

(二) 其它相关评估工作中作为扣分事项考虑;

(三) 取消其小额票据贴现中心资格;

(四) 其他约束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各银行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评估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广州市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评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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