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交规字〔2018〕8号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交委执法局,市客管处,各区交通(运输)局,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营运行为,为广大群众提供文明、优质的出行服务,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将《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穗交〔2014〕166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核发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是驾驶员在本市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客运资格许可证件。《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服务资格证》)是驾驶员办理注册手续的证明,供市民进行服务监督。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负责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具体负责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本辖区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行记分管理。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20分、10分、5分、3分、2分五种。具体违章记分值依据《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违章记分标准》(详见附件)实施。
第二章 客运资格证件的申领
第六条 申请参加《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考试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和三年以上驾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已在本市办理居住证;
(三)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被吊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根据《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从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予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由本人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劳动合同,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注册的驾驶员在10个工作日内配发《服务资格证》。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掌握驾驶员营运记录,作为录用、培训、奖励、辞退驾驶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客运资格证件使用
第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从事营运服务。
第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将《服务资格证》放置于驾驶室规定位置,将正面面向乘客。
第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只准驾驶《服务资格证》上注明的服务单位的车辆进行营运。
第十二条 客运资格证件实行人证对应,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倒卖、涂改、冒领、重领、转借或挪用他人客运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自觉接受乘客监督和有关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客运资格证件。
第十五条 已领取《服务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章 客运资格证件变更和补领
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驾驶证信息等基本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变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换发相应客运资格证件。
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应当由本人或者服务单位持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证明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并交回原《服务资格证》后,再持与迁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变更后的《服务资格证》。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遗失客运资格证件的,应当及时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补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补办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补发相应客运资格证件。
第十九条 客运资格证件破损的,由驾驶员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换发手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换发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换发相应客运资格证件。
第五章 客运资格证件注销、撤销和吊销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收回《服务资格证》:
(一)驾驶员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二十一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聘用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20日内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并缴回《服务资格证》。超过20日未办理注销注册手续,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相关事实后,可以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收回《服务资格证》: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客运资格证件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机动车驾驶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收回《服务资格证》:
(一)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由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的;
(二)擅自启封、拆除税控计价器签封,破坏税控计价器的准确度或者改变税控计价器中与计量有关的部位结构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个年度内累计积分10分(含10分)以上不足20分的,参加相应的营运服务业务学习;一个年度内累计积分达20分的,自达到之日起,根据《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扣留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并责令在90天内参加从业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
第二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实行记分等处理;如同时违反《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穗交〔2014〕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违章记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