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营运行为,为广大群众提供文明、优质的出行服务,根据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以及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市交委对《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就《规定》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目的和必要性
《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穗交﹝2014﹞166号)自2014年实施以来,在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份文件在广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2016年10月,交通运输部修订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修改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表述、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条件等内容;国家、省层面出台的有关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和服务的法律法规,也新增了一些违章情形,这些都与广州市目前实施的相关管理规定存在差异。此外,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议价、绕道等群众密切关注且影响较大违章行为的记分分值过低,对违章驾驶员的警示力度还不够。
鉴于上述背景,市交委对《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穗交﹝2014﹞16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稿。
二、修订的依据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三)《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
(四)《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五)《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
(六)《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正文部分
1.对部分表述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将“出租汽车”统一更改为“巡游出租汽车”;将“出租汽车企业”统一更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将“《从业资格证》”统一更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3号)的规定,结合广州实际,把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由“市客管处”统一更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市交委、市客管处、外围五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63号)的规定,修订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准入条件,并增加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撤销的情形。
(二)违章记分项目部分
1.加大部分违章记分分值。按照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加大了部分违章情形的记分分值。将“转借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挪用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两项违章记分由记10分提高至记20分,将“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议价、叠表”等3项违章记分由记5分提高至记10分。
2.新增违章记分情形。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适用情况,新增了“未取得车辆运营证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超越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定范围,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9类违章记分情形。
3.删除违章记分情形。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删除了“行车时未系或未规范系安全带”记分情形。
4.更改违章记分情形表述。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以及行业管理的实际需求情况,更改了部分违章情形的表述,如“擅自改动巡游出租汽车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含车内服务设施或标示不齐全,如告示签、标价签、椅套、防劫网、资格证座套松脱、破损或未设置等)”删除“防劫网”表述,“营运中无使用文明服务用语”更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