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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80079
  • 文  号: 穗交规字〔2018〕7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4月11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4月09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车辆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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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交规字〔2018〕7号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车辆管理的通知


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6〕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落实企业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车辆管理的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做好本企业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工作。  

  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对新增或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各企业应当配备2名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并将人车对应关系录入市运政信息管理系统。   

  三、严禁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不具有从业资格、未经注册的驾驶员营运。对仅配备1名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的车辆,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监管,每天营运时间(使用税控计价器时间)不得超过14个小时,并确保车辆不得超时营运,营运时间(使用税控计价器时间)之外企业应当对车辆计价器实施锁定处理。对未配备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驾驶员的车辆,各企业应当将该车辆临时报停,待配备2名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后,再申请恢复营运。

  四、各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月组织对驾驶员法律法规、反恐安保、治安防范、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培训教育不少于2次,在集中组织的培训教育中未出勤的驾驶员,各企业应当在该月内完成补训工作,做好考勤登记并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五、各企业应当配合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服务投诉的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带领驾驶员协助调查;服务投诉被认定为有责的,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和整改。

  六、各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车容车貌、车质车况监管和出租车监控调度终端监管,按规定开展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测,建立车辆安全技术档案,车辆每月回场检次数不少于2次。

  七、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4月1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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