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车辆管理的通知》材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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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4-11
  • 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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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落实企业对驾驶员和车辆管理的主体责任,增强行业管理抓手,有效遏制目前巡游出租汽车“非编”驾驶员营运、拒载、议价等营运服务违章多发的态势,切实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市交委制订了《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车辆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订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是什么?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落实企业对驾驶员和车辆管理的主体责任,有效遏制目前巡游出租汽车“非编”驾驶员营运、拒载、议价等营运服务违章多发的态势,切实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以满足加强行业管理和提升行业服务质量的迫切需要,同时为日常执法提供法律依据,提高可操作性,让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二)必要性

近年来,受网约车无序发展等因素影响,广州市巡游车企业经营出现困难,车辆停产严重,驾驶员收入锐减、流失严重,行业吸引力下降,行业服务质量下滑,市民、乘客对出租汽车服务质量问题反映比较强烈,省、市领导也对此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必须采取措施提升广州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

二、制订文件的法律政策依据有哪些?

(一)根据《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六条“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三)《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文件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如何?

20178月,市交委启动《通知》制订工作,对《通知》制订必要性、制订主体、制订依据、协调性、可操作性等五个方面展开分析,形成了调研论证报告和《通知》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出租汽车协会和市区出租汽车企业代表的意见,市公安局提出企业应增加反恐安保、治安防范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加强出租车监控调度终端监管的修改意见,已采纳。对于企业提出的意见,部分采纳。201782594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广州交通信息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收到反馈意见,部分采纳。

四、文件主要内容说明有哪些?

(一)文件内容说明

《通知》主要内容有以下四点:一是明确人车对应比例关系,新增或更新的车辆需配备2名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并将人车对应关系录入市运政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出租汽车人车对应关系联网,同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编司机营运,仅配备1名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的车辆日营运时间(使用税控计价器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未配置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的车辆需办理临时报停。二是明确落实安全教育,企业每月需对驾驶员组织至少两次教育培训,包括法律法规、反恐安保、治安防范、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服务意识等方面,并做好考勤登记。三是明确企业的服务投诉处理方式。四是明确企业需加强对车辆的监管,车辆月回场检次数不得少于2次。

(二)文件可操作性

《通知》的可操作性较强:一是上位法《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了“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应有相应数量的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通知》中明确新增或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应配备2名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易于操作和执行。二是明确仅配备1名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的车辆日营运时间(使用税控计价器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符合行业惯例。三是上位法《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将出租汽车交由取得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运营”,故未配备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的车辆需办理临时报停。四是明确企业需通过考勤登记方式每月对驾驶员进行不少于2次的培训教育和车辆月回场检次数不少于2次,为企业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也便于市交通部门监管。因此,《通知》制订内容切合实际、易于落实,能够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能够实现预期制订目的。

五、《通知》解读材料的解读途径和解读时间

《通知》颁布实施后,市交委将连同以上解读材料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广州交通信息网固定栏目网站公布,公布时间为颁布实施后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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