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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80158
  • 文  号: 穗交规字〔2018〕10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8月16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01月19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认定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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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交规字〔201810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认定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广州市道路客运行业秩序,完善广州市营运车辆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管理工作,现将《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的认定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8月16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的认定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运行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凌晨2时至5时营运客车运行管理的通知》(粤交运〔2016610号)要求,除第13类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允许运行外,现对第245类营运客车予以认定,意见如下:

一、本意见适用于从事营运客车经营的广州市籍客运企业。

二、本意见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由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具体执行。

三、本意见所称的营运客车是指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广州市籍客运车辆。

四、属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凌晨2时至5时营运客车运行管理的通知》(粤交运〔2016610号)中第245类营运客车情形具体为:

(一)第2类营运客车是指为白云机场、广州火车站、广州东站、广州北站、广州南站、南沙客运港等交通集散地提供接送转乘服务的营运客车。

(二)第4类营运客车是指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政府部门调用执行应急保障运输任务的营运客车。

(三)第5类营运客车是指符合以下4种情况中,其中1种的营运客车:

1.起讫点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因生产生活需要,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地点、线路提供职工上下班通勤服务,且需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

2.政府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等涉及交通运输服务保障,需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

3.军队等单位特殊用车任务涉及交通运输服务保障,需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

4.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客车时涉及乘客转运服务保障,需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

五、符合上述情形的营运客车,需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按以下途径备案:

市属客运企业报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认定,认定通过后再由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所属客运企业报相关区交通运输部门初审后,由区交通运输部门报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认定,认定通过后再由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六、经备案的营运客车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确保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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