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运行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凌晨2时至5时营运客车运行管理的通知》(粤交运〔2016〕610号)要求,除第1、3类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允许运行外,现对第2、4、5类营运客车予以认定,意见如下:
【说明】本条明确了我市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的管理工作,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凌晨2时至5时营运客车运行管理的通知》(粤交运〔2016〕610号)第一点“准行规定”第二款“第2、4、5类营运客车,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相衔接。
一、本意见适用于从事营运客车经营的广州市籍客运企业。
【说明】本条明确了客运企业的适用范围。
二、本意见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由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具体执行。
【说明】本条明确了实施主体。
三、本意见所称的营运客车是指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广州市籍客运车辆。
【说明】本条明确了营运客车的适用范围。
四、属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凌晨2时至5时营运客车运行管理的通知》(粤交运〔2016〕610号)中第2、4、5类营运客车情形具体为:
(一)第2类营运客车是指为白云机场、广州火车站、广州东站、广州北站、广州南站、南沙客运港等交通集散地提供接送转乘服务的营运客车。
(二)第4类营运客车是指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政府部门调用执行应急保障运输任务的营运客车。
(三)第5类营运客车是指符合以下4种情况中,其中1种的营运客车:
1.起讫点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因生产生活需要,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地点、线路提供职工上下班通勤服务,且需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
2.政府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等涉及交通运输服务保障,需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
3.军队等单位特殊用车任务涉及交通运输服务保障,需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
4.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客车时涉及乘客转运服务保障,需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
【说明】本条明确了第2、4、5类营运客车具体类型,以及“特殊情况”4种具体情形,将为日常执行提供法律支撑。
五、符合上述情形的营运客车,需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按以下途径备案:
市属客运企业报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认定,认定通过后再由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所属客运企业报相关区交通运输部门初审后,由区交通运输部门报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认定,认定通过后再由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说明】本条明确了营运客车备案程序。
六、经备案的营运客车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确保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说明】本条明确了经备案的营运客车的行车要求。
七、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说明】本条明确了本通知的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