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规字〔2017〕10号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章
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客管处,各区交通(运输)局,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营运行为,为广大群众提供文明、优质的出行服务,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章记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9月19日
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章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驾驶员,是指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的网约车驾驶员。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网约车驾驶员违章记分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网约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实施记分管理。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驾驶员的违章记分管理。
第二章 违章情形和记分分值
第六条 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单次记分的分值,分为20分、10分、5分、3分、2分五种。
第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单次记20分: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四)转借、出租、涂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五)超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定范围,驾驶巡游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运营服务的;
(七)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的;
(八)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仍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十一)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
第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单次记10分:
(一)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二)破坏或者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营运、监管设备的;
(三)未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注册,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五)途中甩客的;
(六)故意绕道行驶的;
(七)违规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的;
(九)不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的;
(十)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的。
第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单次记5分:
(一)营运、监管设备功能故障、损坏,未排除故障仍继续营运的;
(二)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站点轮排候客的;
(四)在载客状态时承接其他预约业务的;
(五)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达到3宗的。
第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单次记3分: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
(二)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或擅自改动网约车服务标志的。
第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单次记2分: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网约车相关设备的;
(四)在车内悬挂或者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的;
(五)在车厢内吸烟或向车外抛物、吐痰的;
(六)不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使用音响、视频和空调等相关服务设备的。
第三章 违章记分管理
第十二条 记分周期为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每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积计算。
第十三条 违章记分与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等处理行为同步执行。
第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单次违章行为有两种以上违章情形的,应分别记分。
第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或者主管部门发现依法应予撤销、并已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第四章 违章记分清除管理
第十六条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累积记分10分(不含10分)以下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清除。
第十七条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累积记分达到10分(含10分)以上不足20分的,驾驶员参加完成18学时专项继续教育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清除。
第十八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及以上的,驾驶员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基础知识考试合格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清除。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再次达到20分及以上的,除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基础知识考试外,还须参加区域科目应用能力考核。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网约车驾驶员提供违章记分查询方式;对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提前安排考试的时间和地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市档案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