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交规字〔
2017〕12号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
督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道路养护中心,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运输)局,广州交投集团,越秀交通公司: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环境,保证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从业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交委制定了《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的实施细则》,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7
年12
月13
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路建设市场
督查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环境,保证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从业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交公路发〔
2015〕
59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的工作规则》(粤交基〔
2016〕
698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活动。
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市场从业单位和有关人员应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条
督查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随机抽查、专家参与的工作方式。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编制本市辖区内年度督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地市督查专家库,组织本市辖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自查和抽查工作。按照年度在建公路建设项目规模,开展常规性检查和重点督查工作。按照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的抽查工作。
相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制定的全市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计划,配合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的抽查工作。
市道路养护中心、广州交投集团等市属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理在建设项目的自查工作,并按照部、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的抽查工作。
第四条
督查依据和标准:
(一)公路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工程项目的相关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及项目管理制度;
(四)国家、省、市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督查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严肃认真、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督查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督查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管理、造价管理、变更管理、质量安全及其它相关专项等工作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1。
第七条
督查工作采取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的
“双随机”抽查机制。
综合督查是对所有督查内容和相关专项执行情况进行的全面督查。
专项督查是对部分督查内容或相关专项内容执行情况进行的详细督查。
第八条
督查工作实行督查工作组负责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行政检查的要求组成督查工作组,组长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选派,可以根据督查内容和项目特点,在督查专家库中选择相关方面专家作为督查工作组成员。
第九条
督查工作按照下达督查通知、组成督查工作组、抽取检查对象和听取介绍、现场督查、交换意见、提交报告等工作程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取暗访、委托取样试验等辅助形式。
第三章
督查工作要求
第十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根据全市公路建设市场总体情况及公路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在每年第一季度制订年度督查工作计划,确定年度督查区域、项目和具体要求,向被督查的区和项目下达督查通知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督查工作组由组长1名、副组长
2名、检查人员和专家组成。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根据年度督查工作计划,选派分管领导或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委业务处室和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相关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并以委业务处室和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为基础,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实行动态管理。督查工作组检查人员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人员不少于4人且为双数。
第十二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建立市级督查专家库,分招投标管理、设计管理、造价管理、合同履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专家类别。督查专家应熟悉公路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熟悉建设程序及相关要求,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并实行动态管理。
综合督查工作组专家不宜少于5名;专项督查工作组专家不宜少于
3名。对督查专家的选择实行回避制度。督查专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执行督查标准,对督查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督查项目由督查工作组根据督查内容在赴现场前一周确定。广州市交通委员会重点督查市管公路建设项目和省委托我市管理的重点建设项目,也可抽取区级管理的地方公路建设项目,以日常行政许可、备案等业务办理数据为基础,建立本部门的检查项目库并动态管理。
督查项目及合同段从检查项目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市管项目和区管项目分别抽取不少于2个项目,每个项目抽查的合同段一般不少于
3个,当合同段总数少于3个时可选取全部合同段。
第十四条
被督查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通知到被检项目的参建单位,填报《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用表》(见附件1)并准备以下基础资料备检,
主要从业人员应在岗接受检查。
(一)综合督查。
1.被督查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
1)公路建设基本情况;
(
2)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含责任、制度清单和工作指引);
(
3)基建程序执行情况;
(
4)招标投标管理情况;
(
5)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
6)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包括质量监督、平安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排污治理和拖欠工人工资治理等专项工作;
(
7)专项检查工作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
8)以往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
9)管理台帐建立情况;
(
10)管理存在问题及好的经验做法与建议。
2.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
1)项目概况及设计、施工、监理等标段划分情况,包括建设、设计、施工与监理等驻地位置、主要工程量、重要结构物位置及名称、构件预制场及拌和场位置等资料(列表或标于平面图上);
(
2)基建程序执行情况;
(
3)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
4)项目信用管理情况;
(
5)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含质量安全部分);
(
6)项目管理制度、办法和资料文件等情况;
(
7)项目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审定情况(含安全性评价);
(
8)项目财务账目收支及审计情况;
(
9)项目以往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
10)项目管理台帐建立情况;
(
11)项目好的管理经验做法与建议。
3.项目设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
1)投标中标情况;
(
2)合同履约情况;
(
3)执行设计审查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
4)设计变更、设计服务履行情况。
4.项目监理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
1)投标中标情况;
(
2)合同履约情况;
(
3)总监办执行情况及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
4)中心试验室(未单独招标的)执行情况;
(
5)监理台帐建立情况。
5.试验检测中心(单独公开招标的)应提供的资料:
(
1)投标中标情况;
(
2)合同履约情况;
(
3)试验检测情况及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
4)试验检测台帐建立情况。
6.施工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
1)投标中标情况;
(
2)合同履约情况;
(
3)项目经理部及施工管理制度和资料文件等情况;
(
4)工程专业分包或劳务协作情况;
(
6)专项施工方案报论证审定及执行情况;
(
7)工程变更报审及执行情况;
(
8)项目经理部会计核算账目、会计凭证等财务情况;
(
9)项目部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及签证情况;
(
10)以往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
11)施工管理台帐建立情况;
(
12)好的施工管理经验做法及新工艺、新材料应用情况。
(二)专项督查。
1.被督查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
1)相关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
2)有关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
3)行业监管或管理存在问题及好的经验做法。
2.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
1)项目概况及设计、施工、监理标段划分情况等;
(
2)项目相关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及经验做法;
(
3)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3.项目监理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
1)总监办专项工作执行情况
(
2)以往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
3)中心试验室(未单独招标的)执行情况。
4.施工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
1)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2)工程专业分包或劳务协作情况;
(
3)施工方案报论证审定及执行情况;
(
4)工程变更报审及执行情况;
(
5)以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
6)施工管理经验做法及新工艺、新材料应用情况。
第十五条
督查工作组到达被督查地区或项目后,应组织召开督查工作预备会议,确定抽查合同段、督查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划分督查工作小组、明确督查工作组成员工作分工,宣布督查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
被督查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内容,向督查工作组介绍公路建设市场监管情况和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明确督查工作协调负责人,做好相关准备。
第十六条
督查工作组应按照督查内容和要求,采取查阅资料、询问核查、走访谈话、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分组检查。并根据督查需要,可组织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实体的指标抽检。
督查工作组成员对被督查的区和项目进行检查记录,在相关督查工作记录表格署名。督查过程中应对存在问题的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拍照记录。
第十七条
督查工作结束时,督查组组长召集评议和反馈会议,各督查小组汇报检查情况和主要问题,并与被督查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交换意见,被督查单位提出异议的,督查工作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形成督查意见。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督查工作组的督查意见,在督查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意见书,书面通知被督查单位,抄告相关单位,并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督查意见书应包括督查项目基本情况、总体评价,指出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问题处理意见及整改要求;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督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廉政准则和工作纪律,认真执行督查程序和标准。
被督查区和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陪检人员、车辆数量等;督查期间,被检项目不得停工待查(法定须停工的情况除外)。被检查从业单位不按规定提供资料配合督查工作的,应记入其从业企业信用记录并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二十条
被督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督查意见提出的整改要求,在接到督查意见后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根据整改情况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要求。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进行专项督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督查结果,对管理严格、市场秩序规范、项目实施良好的相关单位可给予通报表扬;对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按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应将市场督查所涉及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中予以记录,并纳入当年度的信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将全年公路建设市场各类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行业管理和项目管理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督查中发现问题多、性质严重的地区、项目和有关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将年度督查工作情况报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年度督查情况,以及在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按规定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或政府网站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根据督查工作需要,落实责任单位、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督查工作效果。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年
8月
1日。
附件:
1.广州市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用表
2.
广州市公路建设市场督察组检查表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