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运规字〔2020〕5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客流高峰期间临时调用客运运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运输局,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广州市道路客运行业管理,现将《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客流高峰期间临时调用客运运力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月16日
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客流高峰期间临时调用客运运力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客流高峰期间临时调用营运客车或社会非营运客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客运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旅客运输客流高峰期间临时客运运力调用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客流高峰期间临时客运运力调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旅客运输客流高峰期调用本市籍营运客车或社会非营运客车,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本市籍营运客车或社会非营运客车作为补充运力。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优先调用车质车况良好、无营运违规的车辆。
第五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且在整改期内的客运企业,其所属客运车辆不予调用。
第六条 被调用的营运客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技术等级为二级及以上,优先选用技术等级为一级的车辆;
(二)车辆装备等级为中级及以上,优先选用装备等级较高的车辆;
(三)车辆《道路运输证》在有效期内;
(四)车辆《行驶证》在有效期内。
营运客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用:
(一)近3个月车辆因超速、疲劳驾驶、长期不在线、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被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2次及以上的;
(二)近3个月发生2次及以上运营违章的;
(三)近1年内发生同责及以上死亡事故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
第七条 被调用的社会非营运客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籍13座及以上车辆,优先调用座位数较多、运量较大的车辆;
(二)车辆技术等级为二级及以上,优先选用技术等级为一级的车辆;
(三)车辆《行驶证》在有效期内;
(四)已购买车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参照客运行业标准),且在保险有效期内。
社会非营运客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用:
(一)近1年内有非法营运违法行为的;
(二)近1年内发生2宗以上交通违法或发生1宗及以上交通死亡事故的;
(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况的。
第八条 符合调用条件的营运客车或社会非营运客车,应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相应的运行证明,并由具有相应从业(驾驶)资格的驾驶员驾驶。
运行证明包括省际春运加班证、省际春运包车证、省内节假日临时加班证、省内节假日临时包车证、市内公路客运临时客运证等。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发现被调用车辆在调用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调用车辆所属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应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取消对车辆调用,并收回相应的运行证明。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