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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20092
  • 文  号: 穗交运规字〔2022〕7号
  • 实施日期: 2022年12月06日
  • 失效日期: 2027年12月0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引导楼巴规范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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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交运规字〔2022〕7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引导楼巴规范发展的意见


  为更好地满足广州市住宅小区居民交通需求,提升住宅小区管理服务水平,规范住宅小区交通服务,维护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住宅小区居民采取集约化的交通出行方式。以住宅小区为起讫点的集体交通出行,可由住宅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住宅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直接控股的负责楼巴运行的公司(以上统称“楼巴运行组织者”)直接提供楼巴服务,也可选择与具有相应营运资质的第三方合作提供包车客运、定制公交等交通出行服务。

  二、楼巴是楼巴运行组织者使用自有中型及以上客车,为其服务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民提供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集约化、非经营性出行服务。

  三、楼巴的起讫点应至少有一端在住宅小区,其线路开行、调整、停运、成本费用等应与住宅小区居民或其代表组织平等协商,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开的原则。楼巴运行组织者可无偿提供楼巴服务,或与住宅小区居民商议、约定分摊部分或全部运行成本。

  四、楼巴的运行组织,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

  (二)按照约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及站点停靠,并由楼巴运行组织者在住宅小区显要位置进行公告。楼巴服务信息发布范围仅限于所服务管理的住宅小区,不得向住宅小区居民群体之外的社会公众发布具有揽客倾向的楼巴广告信息。楼巴不得招揽起点地、目的地不是住宅小区的其他社会公众乘坐。

  (三)楼巴站点设置应符合安全、便利原则,车辆停靠时不得影响道路交通通行和干扰公交车辆进出站点。

  (四)楼巴运行组织者计划终止自有楼巴运行的,除与住宅小区居民另有约定外,应当提前在住宅小区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并充分征求住宅小区居民意见。住宅小区居民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楼巴运行组织者应与居民积极协商,经协商后仍存在纠纷的,可以请求住宅小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协调处理。鼓励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五、楼巴服务是楼巴运行组织者主动承诺或者与住宅小区居民协商提供的住宅增值服务,是双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道路旅客运输和公共交通经营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事故等责任按照诚信、公平等原则由双方依法、依约确定。

  六、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或公共交通企业作为第三方企业接受楼巴运行组织者或住宅小区业委会、居民等委托,提供起讫点至少一端在住宅小区的包车客运或定制公交服务的,属于营运服务范畴。相关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等,落实安全生产及经营服务主体责任。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楼巴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意见自2022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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