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楼巴管理的通知》(穗交规字〔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原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2017年12月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为广州市规范住宅楼巴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提供了相关管理依据,该规范性文件将于2022年12月到期。
2017年以来,《通知》实施的背景、环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一是在2019年,广州市开展了新一轮机构改革,相关政府部门的名称和职责分工发生变更。二是《通知》部分参考和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调整修订,《通知》部分条款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政策要求。为确保政策的与时俱进及有效延续,更好地规范住宅小区楼巴服务,市交通运输局在《通知》的基础上,结合楼巴的发展趋势及最新的政策法规,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修订形成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引导楼巴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文件修订的内容
(一)修改了文件名称。将《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楼巴管理的通知》修改为《关于进一步引导楼巴规范发展的意见》。
(二)重新明确了楼巴的定义。楼巴是楼巴运行组织者使用自有中型及以上客车,为其服务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民提供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集约化、非经营性出行服务。
(三)重新明确了楼巴运行组织者的主体范围。楼巴运行组织者包括了住宅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住宅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直接控股的负责楼巴运行的公司。同时完善了楼巴运行相关条款,进一步防止未取得许可的客运企业利用楼巴从事非法营运。
(四)进一步明确楼巴与道路运输经营的界限。楼巴服务是楼巴运行组织者与住宅小区居民双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道路旅客运输或公共交通企业接受楼巴运行组织者或住宅小区业委会、居民等委托,提供起讫点至少一端在住宅小区的包车客运或定制公交服务的,属于营运服务范畴,需要落实营运车辆的各项管理要求,不纳入楼巴管理。
(五)明确了楼巴运行组织过程中要遵守的规定。明确了包括楼巴的运行线路设置、停靠站点设置、服务信息发布、停运流程等内容,并重点规定了楼巴运行组织者与住宅小区居民对楼巴运行存在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可以请求住宅小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协调处理纠纷。鼓励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六)完善了禁止性条款。规定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楼巴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违反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鼓励住宅小区居民采取集约化的交通出行方式。住宅小区居民采取集约化的交通出行,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交通拥堵,因此《意见》鼓励小区居民可以采取集约化出行。规定了以住宅小区为出发地和到达地的集体交通出行,既可选择楼巴服务,也可以选择合法的包车客运、定制公交等合法的营运服务。
(二)明确了楼巴运行组织者主体。《意见》明确了住宅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或其直接控股的负责楼巴运行的公司可以作为楼巴运行组织者提供楼巴服务,提供服务时需要使用自有车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再列入楼巴运行组织者范围。
(三)规定了楼巴是非经营性出行服务。《意见》明确了楼巴是住宅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或其直接控股的负责楼巴运行的公司等运行组织者根据住宅小区居民的集约化出行需求,专门为所服务的住宅小区居民提供往返小区的出行服务,属于非经营性的出行服务,不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楼巴运行组织者可无偿提供楼巴服务,同时考虑到楼巴运行组织需要人力物力,《意见》规定了楼巴运行组织者可以与小区居民商议、约定分摊部分或全部运行成本(包括约定运行成本分摊收取的方式),但不能利用楼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其他道路旅客运输、公共交通运输等第三方运输单位接受住宅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小区居民等的委托,提供起讫点至少一端在住宅小区的包车客运或定制公交服务的,属于营运服务范畴,不列入楼巴管理范围。
(四)对楼巴的运行组织进一步规范。一是《意见》明确了楼巴的起讫点应至少有一端在住宅小区,其线路开行、调整、停运、成本费用等应与住宅小区居民或其代表组织平等协商,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约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及站点停靠,并由楼巴运行组织者在住宅小区显要位置进行公告。二是《意见》明确了楼巴信息的发布范围。楼巴不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服务和公共交通服务,因而楼巴不具备对公众服务的功能,楼巴的服务对象是住宅小区的居民这一特定的、具有内部性质的群体,因此《意见》规定楼巴服务信息发布的受众应限制在所服务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民。不得与经营性道路运输企业一样,对其他社会公众发布具有揽客倾向的广告信息。三是不得招揽起点地、目的地不是住宅小区的其他社会公众乘坐。四是《意见》规定楼巴站点设置应符合安全、便利原则,车辆停靠时不得影响道路交通通行和干扰公交车辆进出站点。
(五)对楼巴终止运行的流程作出规范。楼巴运行组织者计划终止自有楼巴运行的,如果楼巴运行组织者与住宅小区居民先前已有约定停运情形及处理方式的,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未有约定的,楼巴运行组织者应当提前在住宅小区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并充分征求住宅小区居民意见,因此公示期应满足能让住宅小区居民广泛获取信息、反馈意见。住宅小区居民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楼巴运行组织者应与居民积极协商,按照承诺或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职责。经协商后仍存在纠纷的,可以请求住宅小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协调处理。住宅小区居民应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纠纷,《意见》鼓励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六)不得利用楼巴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意见》规定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楼巴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