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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30036
  • 文  号: 穗林业园林规字〔2023〕3号
  • 实施日期: 2023年03月31日
  • 失效日期: 2028年03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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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林业园林规字20233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区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局机关各行政执法处室:

现将《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3329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林业和园林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第二条 《基准》适用于市各级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林业和园林执法单位等(以下简称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 《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实施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四条 行使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1.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

2.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3.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文书,依法及时警示告知当事人,并根据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幅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逾期不改正方可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实施处罚。

(二)过罚相当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2.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规定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处罚较轻的行政处罚种类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对具有一般情节的适用处罚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单处。

3.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数个法律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均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依照罚款数额较高的法律规范给予罚款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的数个法律规范除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外,还规定应当给予其他种类处罚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给予相应种类的处罚。

行为人出于一个违法目的,实施数个违法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违反数个法律规范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外,择一重处罚。

4.查处共同违法行为,应当对共同违法行为的整体危害作出一个合理的界定,按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应承担的责任,再根据各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和利益分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在裁量权范围内对各行为人作出与违法责任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公平公正原则

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包容审慎原则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自觉守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主动供述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二)被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详见附件1)行使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由一般、较重档次减一个档次进行裁量,属于较轻档次的,按该档次的最低限处罚;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在较轻档次以下进行裁量;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由较轻、一般加一个档次进行裁量,属于较重档次的,按照该档次最高限处罚。

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案、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档次按照《基准表》较重档次执行。符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选择档次进行裁量。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详见附件2)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定发布的减免责清单对有关行政处罚事项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办案机构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审批表、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在案件中未说明理由或者未附相应证据材料的,应当作退卷处理,并要求办案机构作补充说明或者补充相应的证据。

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在案件中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或者变更处理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立卷归档:

(一)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决定在裁量权限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

(二)对具有本《基准》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十一条 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使裁量权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基准》和《基准表》主动改正。

上级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不定期对下级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当的,有权按照本《基准》和《基准表》责令正。

二条 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按照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

(二)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生效裁判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四)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本市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直接适用。

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基准表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等原因造成违法行为在《基准表》中没有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的,各区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基准》的规定另行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十四条 《基准》所称核审机构,是指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

基准表》中有关裁量标准的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数。

第十五条 基准表》《减免责清单》和本《基准》一并执行,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六条 《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林业园林规字〔20181号)、《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部分)〉的通知》(穗林业园林规字20222)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docx

附件2: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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