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民〔2013〕31号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政局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民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明确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自由裁量适用的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特制定《广州市民政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
2013年1月29日
广州市民政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
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
第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