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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30015
  • 文  号: 穗民〔2013〕31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01月30日
  • 失效日期: 2016年01月29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民政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政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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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201331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政局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民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明确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自由裁量适用的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特制定《广州市民政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并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

                                 2013129


广州市民政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

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

第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

 

 


附件列表:
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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