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发[2005]5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
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人事局
2005年4月27日
广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
1999
〕6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应当按照精简、高效、配置合理的原则,根据单位的性质、类型、层次和人员编制情况设置。其中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比例控制数,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不设置比例控制数。
第四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布广州市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数,加强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指导与监管。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编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人员和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见习期未满领取试用期工资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第六条
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以编制数内的在编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数为基数,财政核拨和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应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确定;经费自给事业单位自主决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但必须报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 财政核拨和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审核、备案事宜。
(一)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按照管理权限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二)市财政核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按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区、县级市财政核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由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第八条 在聘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超过核定结构比例事业单位,不能新聘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原有人员应当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应当严格条件,控制聘任数量。
第九条 因事业单位性质、类型、层次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办理审核、备案事宜。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审核、备案事宜的单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不予受理其增资报批材料。
第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不计入本办法规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数。
第十二条
财政核补或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如需对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编外使用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经费自给事业单位自主决定编制外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财政核补事业单位编外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按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不得对编外使用的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在获得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应职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广州市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数
2.广州市事业单位办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若干问题的说明及报送材料要求
3.广州市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审核表
4.广州市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审核表
5.广州市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审核表
6.广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表
7.广州市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明细表
8.广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位说明书
9.广州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表
10.广州市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变动情况一览表
11.广州市事业单位专业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增加工资审批表
广州市人事局
2005年4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