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环〔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
检验委托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信息中心,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各机动车检验机构: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其中“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委托”(简称“排气检验委托”)行政审批的实施机关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做好排气检验委托审批工作的衔接,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委托实施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2月9日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委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委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委托是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定期检验,简称排气检验委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资格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是指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检验机构,简称检验机构。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检验委托和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排气检验委托及相关管理工作,受理检验机构提出的排气检验委托申请,依据有关条件、技术评审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核发《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委托证书》(简称《委托证书》,见附录
第六条 排气检验委托技术评审指引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章 委托申请
第七条 申请排气检验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获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或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通过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技术核查的文件。
(三)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四)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五)具备按相关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检验技术规范规定要求开展排气检验的固定场地和稳定的组织机构。
(六)检测仪器设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其工控系统的数据通讯接口、数据格式等符合市环境保护部门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七)按照市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要求,配置视频监控、数据存储、系统服务器、车牌识别装置等硬件设备,建立专用局域网络并使用光纤与市机动车排放监督管理系统对接,满足实时传输排气检验数据和实时监控的需要。
(八)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满足排气检验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原则上每条检测线需配备2名以上取得上岗证的检测人员。
(九)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排气检验档案。公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岗位责任、工作人员守则、检验工作程序、机动车排放标准、检测收费标准等。
(十)不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十一)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申请排气检验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委托申请表(见附录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或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通过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技术核查的文件复印件。
(四)办公和检验场所证明复印件(与委托有效期一致的有效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所有权证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复印件。
(六)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七)检测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八)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合格证复印件。
(九)广州市环境信息中心出具的检验机构局域网、服务器、视频设备、数据传输审核证明复印件。
(十)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相对应的材料。
第九条 排气检验委托申请和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登录广州环境保护网下载《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委托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要求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三)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通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发放《委托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上述要求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一)检验机构法人发生变化。
(二)检验机构迁址或检验场地搬迁。
(三)检验机构类别或检验范围发生变化。
第十一条《委托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起始日期为作出委托审批决定的日期。
第三章 委托延续和委托终止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委托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排气检验的,应于《委托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委托延续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委托延续的检验机构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委托延续的检验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材料。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
第十五条 委托延续申请和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登录广州环境保护网下载《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委托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三)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通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发放《委托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委托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委托延续的检验机构,其排气检验委托自动终止,不得继续开展排气检验业务。
第十七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检验机构因故不再继续从事机动车排气检验的,应提前3个月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终止排气检验委托的书面申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检验机构的申请,终止其排气检验委托,收回《委托证书》。
第四章 委托变更
第十八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检验机构有下列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检测线数量、变更检测线类型及主要检测设备(含工控软件),简称重要变更。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行政负责人等,简称一般变更。
第十九条 发生重要变更的检验机构申请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委托变更申请表(见附录3)。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四)检测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五)广州市环境信息中心出具的检验机构局域网、服务器、视频设备、数据传输审核证明复印件。
(六)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合格证复印件。
(七)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相对应的材料。
第二十条 重要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登录广州环境保护网下载《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委托变更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要求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三)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通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发放同意变更的书面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一般变更的检验机构申请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委托变更申请表(见附录3)。
(二)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变更前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一般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登录广州环境保护网下载《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验委托变更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二)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当场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内容,待完成补正后予以受理。
(三)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通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发放同意变更的书面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后原《委托证书》的有效期不变,同意变更书面通知为原《委托证书》的配套使用文件。
第五章 检验机构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检验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市、区(县级市)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标准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按照计量认证的规定,确保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按时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计量检定,定期开展期间核查,配备完整有效的标准物质。
(三)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五)不得要求或暗示排气超标车辆到指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治理,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推销有关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产品,对车辆送检人员与检测人员采取隔离措施,杜绝发生弄虚作假现象。
(六)杜绝机动车维修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在检验机构内开展维修业务咨询或派发宣传单招揽生意。
(七)加强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及车辆基本知识,正确选择检测方法对车辆进行规范检测。
(八)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首检排气超标的车辆,需提供维修凭证后方可进行复检。
(九)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十)设置计算机专业管理人员,加强对局域网、光纤链路、计算机、服务器、视频等信息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供电正常和链路通畅,实时向环保部门传输检验数据。
第二十五条 取得《委托证书》的检验机构应于每年1月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验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检测线数量、种类及变更情况,检测能力、检测方法等。
(二)检验工作情况。包括检验机构环保委托和计量认证情况,检验机构规章制度执行和质量管理情况,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检测系统和数据传输网络情况,检测人员操作技术和持证上岗情况,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情况,全年检验车辆情况等。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四)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五)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并组织有关区、县级市环境执法监察部门做好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执法工作,建立监管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
(二)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并组织有关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做好检验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工作机制,协调、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三)广州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广州市机动车排放监督管理系统的统一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建立相关管理和应急工作机制,保障系统正常、稳定、安全运行。
(四)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和从化、增城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五)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和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监察支队、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第二十七条 排气检验委托审批、核发《委托证书》、技术评审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检验机构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7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录:1.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委托证书。
2.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委托申请表。
3. 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委托变更申请表。
4. 相关网址、地址、联系方式:
广州环境保护网网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