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民〔2014〕303号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优〔2014〕12号)和《关于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穗府办函〔1999〕1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地方抚恤补助金标准,国家残疾抚恤金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详见附表1)。提高残疾军人地方残疾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县级市财政负担,国家残疾抚恤金标准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五老”(在农村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市区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8%,实行生活补助城乡标准一体化。提高上述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各区、县级市财政负担(详见附表2)。
三、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每人每月452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9元,达到每人每月501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28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73元(详见附表2),由市财政局从市民政局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以后年度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
四、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享受优待金的农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优待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已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优待金标准(详见附表3)。具体标准: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人每月从原550元增加到650元;
2.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优待金,每户每月由原标准230元调整为250元。
3.病故军人遗属的优待金,每户每月由原标准210元调整为23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金,每人每月由原标准190元调整为210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优待金由原标准170元调整为190元。
上述对象优待金调整后所需经费,仍由原渠道解决。
五、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预算,安排好有关的抚恤补助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准确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区、县级市财政负责解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修订。
附件:1.广州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
2.广州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增加部分分担表 (2014年7月1日起新标准)
3.广州市优抚对象优待金增加部分分担表(2014年7月1日起新标准)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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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303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