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
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优〔2012〕2号)和《关于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穗府办函〔1999〕14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地方抚恤补助金标准、国家残疾抚恤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其中,国家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调整。
二、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每人每月402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14元,市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38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
五、提高原享受优待金的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优待金、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已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优待金标准。具体标准:
1.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优待金,每户每月由原标准210元调整为230元。
2.病故军人遗属的优待金,每户每月由原标准190元调整为210元。在乡复员军人、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不能参加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金,每人每月由原标准170元调整为190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优待金由原标准150元调整为170元。
六、所需经费分担情况。
1.提高残疾军人地方抚恤金、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span>三属�/span>)定期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优待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由各区、县级市财政负担。以后年度纳入各区、县级市财政预算。
2.提高部分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6元,由市财政局从市民政局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以后年度纳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
3.其他优待金调整后所需经费,仍由原渠道解决。
七、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预算,安排好有关的抚恤补助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准确地把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不足部分由各区、县级市财政负责解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修订。《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标准的通知》(穗民〔2013〕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补助标准表
2.广州市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广州市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定期补助标准表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3年8月29日
附件列表:
穗民308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