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听全文
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30144
  • 文  号: 穗人社发〔2013〕98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10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7年12月2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局 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高血压病等17种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范围及标准的通

  • 分享到
  • -

穗人社发〔 2013〕 98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高血压病等 17种指定慢性病门诊

专科药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高血压病等 17种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范围及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专科药费范围的指定慢性病(以下简称指定慢性病)为: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帕金森病、癫痫、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

二、经本市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符合《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指定慢性病准入标准》(详见附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病人),按以下规定享受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病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按规定在选定异地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指定慢性病相应门诊专科药费,由基本医 ??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 85%、其它医疗机构 65%的标准支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病人指定慢性病相应门诊专科药费及一般诊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每病种每人每月 15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病种每人每月 1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三)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参保病人,最多选择其中 3个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病种一经选定,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

参保病人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病人门诊相应专科药费应当符合《关于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的通知》(穗人社发〔 2012〕 50号)。

三、参保病人就医发生的门诊相应专科药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每月汇总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参保病人按规定在指定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相应门诊专科药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零星报销。

四、需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或治疗的指定慢性病,在原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医疗保险独立统筹区,可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原独立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卫生部门核定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规定的服务范围和实际诊疗技术水平,在当地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部分诊断及治疗医疗机构。

五、本通知自 2013年 10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关于将高血压等 17种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穗人社发〔 2010〕 129号)、《关于确定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诊断及治疗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人社发〔 2011〕 9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准入标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局

2013 8月 2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准入标准.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解读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