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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40146
  • 文  号: 穗建筑〔2014〕1277号
  • 实施日期: 2014年12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8年05月0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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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筑〔20141277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预拌砂浆企业综合素质,促进预拌砂浆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广州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诚信评价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1021

 

 

广州市预拌砂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供应预拌砂浆并依法取得《广州市普通预拌砂浆企业备案证》或《广州市特种干混砂浆企业备案证》的预拌砂浆企业均应纳入诚信评价的范围。

二、评价主体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关预拌砂浆使用单位。

三、评价组成及评价办法

 预拌砂浆企业诚信评分由基准分与管理评价分相加得出。企业诚信评分采用百分制,超过100分的计100分,不足0分的计0分。

(一)           基准分

基准评价分数由质量得分与市场供应得分、使用单位评价得分三部分构成。其中质量得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抽检统计得出;市场供应得分由建设单位办理预拌砂浆使用报告时统计排名得出;使用单位评价分由各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对预拌砂浆企业的评分加权平均得出。三部分得分分别为60分、20分、20分。

基准分每天由预拌砂浆诚信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诚信评价系统”)自动计算得出,并通过系统自动对外发布,首次进入评价系统的企业基准分记65分,进入系统后按实际评价得分。

1.    质量得分评价

质量得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预拌砂浆质量抽检结果得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每年应组织不少于2次对预拌砂浆的质量抽检,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建设工程项目预拌砂浆的质量抽检。产品抽检无不合格的,质量得分计60分;监督抽检每出现一个样品不合格的,扣20分,扣分后不足0分的计0分,评分有效期半年。质量得分情况由诚信评价系统从“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中获取预拌砂浆监督抽检结果自动计算得出。

2.    市场供应得分

以建设单位办理预拌砂浆使用报告所提供的数据为准,结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每月生产数据,统计全市各预拌砂浆企业的预拌砂浆供应量,并根据供应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统计排名由广州市预拌砂浆生产监管系统自动完成,各企业得分由系统每月自动计算得出。排名在1-5名的,计20分;5-10名的,计16分;10-15名的,计12分;16-20名的,计8分;20名以后的,计4分。

3.    使用单位评价得分

由预拌砂浆使用单位根据《预拌砂浆使用单位评价表》(附件1)对预拌砂浆企业进行评价。使用单位在预拌砂浆供货期内,对供应本工程的预拌砂浆企业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工作由预拌砂浆使用单位负责,每季度第三个月25日前(当天为节假日的,推迟至节假日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完成评价。使用单位评价得分使用扣分制,按《预拌砂浆企业诚信评价表》进行评分,评分有效期为一个季度。若存在多个使用单位的,按加权平均分计算。若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存在现场搅拌砂浆等违规行为,经主管部门查处后拒不整改的,其评价无效。

(二)管理评价分

管理评价分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和制度、生产管理、试验室管理、原材料管理、出厂质量管理等,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按照《预拌砂浆企业管理评价表》(附件2)评价打分,评分有效期为半年。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对本辖区内预拌砂浆企业实施随机抽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除实施管理评价外,还应依法责令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

四、评价管理

(一)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作出后5日内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申诉,评价主体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后10日内检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如有错误,应当修正。申诉人对评价主体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应在收到答复后10日内向市城乡建委申诉,市城乡建委在收到申诉30日内调查并答复申诉人,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单位纠正。

(二)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评价应用

(一)建设单位按规定已建立预拌砂浆预选承包商和履约评价制度、采用集中资格预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的,应当在集中资格预审或确定正式投标人时审查投标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情况和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情况。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企业超过集中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预选承包商目标数的,应将投标申请人的诚信综合评价分数和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分数相加计算出排名,由高至低确定预选承包商,直至达到预选承包商目标数。预拌砂浆诚信评价排名在40%以后的,不能成为财政性投资项目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单位的预选承包商。

(二)公开招标项目采用商务诚信法评标的,各投标人总得分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各按20%80%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优先采购诚信评价排名靠前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

(四)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将诚信评价排名后5名企业及其供应建设工程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的检查力度。

(五)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一个评价周期内扣分40分以上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六、本通知从201412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预拌砂浆使用单位评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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