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建筑〔2014〕1389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
及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提高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的综合素质,督促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广州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11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
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工程项目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督促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和市建委《关于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11〕820号)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和监理活动,以及注册后的活动进行诚信量化评价,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分别计算其综合诚信评价分数并进行动态排名。
第三条 诚信综合评价范围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小额建设工程除外)从业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基本评价(80分)、业绩(10分)和奖项(10分)构成。其中基本评价为其当前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施工诚信评价分之和,从企业诚信评价系统中自动提取。业绩和奖项由计算机系统根据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绩库数据自动生成。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不良行为扣分由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执行。
第六条 诚信评价的基准分为35分(无在建项目的取基准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得分=基本评价(当日)+业绩+获奖-不良行为。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建项目的,其基本评价分按基准分计。总监理工程师按所承接项目个数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其基本评价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综合诚信总得分为近60日诚信评价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九条 招标人利用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时,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占诚信总分的80%,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分占诚信总分的20%。
第十条 被评价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反映,评价主体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异议人,如有错误,应当修正。评价主体单位逾期未答复或异议人对评价主体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应自答复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或自收到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调查并答复异议人,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单位纠正。
第十一条 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