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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30001
  • 文  号: 穗建规字〔2023〕1号
  • 实施日期: 2023年01月09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2月19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适用类别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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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规字〔2023〕1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适用类别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2019年以穗府办规〔2019〕4号文首次印发实施,2022年以穗府办规〔2022〕5号文修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项目(下称M0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下称配套费)计算基数适用类别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2019年4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印发施行后批准的M0项目,根据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载明建筑功能、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等要素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建筑功能明细表),文件上明确功能为“创新型产业用房”“厂房”的,套用“厂房”类别计算基数;明确为配套用房或其他的,套用“非厂房建筑物”类别计算基数。对2019年4月1日后批准的M0项目,建筑功能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套用“非厂房建筑物”类别缴交配套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套用类别办理退费手续。

  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规范相关许可文件上建筑物功能名称的表述;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工业用地建设项目使用功能进行监管,确保工业用地真正用于产业项目。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应依法按照土地出让时与受让单位签订的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对新型产业用地(M0)上建成产业用房的具体用途进行跟踪监管,对违反监管协议,将产业用房用于非产业用途的,要依法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处置,市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督。在符合相关政策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如创新型产业用房、厂房的规划功能用途变更为非工业产业用途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变更规划许可前,对建设单位做出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行政处理的同时,一并告知配套费征收机构,由配套费征收机构通知建设单位补缴配套费。

  三、本通知事宜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的补充规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穗建规字〔2019〕3号文一致,即有效期至2024年2月19日止。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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