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办函〔1999〕143号
关于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和朱?基总理在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上关于“要切实按照优抚条例,逐步建立优抚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指抚恤补助标准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自然提高的一种经费增长机制。其基本做法是: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国有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村人均收入为参照基数,以现行政策为基本依据,分别确实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比例,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随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的增加而同步增长。
二、享受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待遇的范围。限于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具体是指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革命伤残军人以及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调整抚恤补助标准计算基数。
(一)定期抚恤标准。凡城镇户口的孤老烈属(含因公牺牲)定期抚恤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国有职工平均工资70%计发,其他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50%计发,其中孤老的可增加5%。
农村户口孤老烈属(含因公牺牲)定期抚恤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90%计发;其他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70%计发;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60%计发,其中孤老的可增加15%。
(二)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抗日战争(含抗战前)、解放战争、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根据其城镇或农村户口,分别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国有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村人均收入的60%、55%、50%计发,孤老复员军人按70%计发;立过大功以上、工作8年以上的可增加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40%计发。
(三)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现行伤残等级标准和负伤原因,分设13个级差。根据其城镇或农村户口,分别以当地上年度国有职工平均工资或农村人均收入为参照基数,特等因战伤残军人的生活补贴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农村人均收入的100%确定标准,其他等级的伤残生活补贴参照特等因战生活补贴标准按一定比例依次递减(详见附件)。
四、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基本原则。
(一)基数属地原则。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均以本市、县级市国有职工和农村人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二)户籍区分原则。按优抚对象的实际户籍性质区分,城镇户口的以国有职工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农村户口的以农村人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三)“就高不就低”原则。本通知所确定的抚恤补助比例标准为市基本标准,在执行中如现行比例标准高于本通知所定标准的,仍执行现行比例标准;如低于本通知所定标准的应进行调整,按本通知所定标准执行并在自然增长机制中固化。
(四)标准“保底”原则。如果国有职工平均工资及农村人均收入出现负增长,应按原基数计算。
(五)收入计算原则。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护理费、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群众优待金、临时性困难补助及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金不计入本通知所定的抚恤补助标准。
(六)经费分担原则。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的经费,除中央和省拨给部分外,差额部分仍按原经费渠道支出,由各级政府财政解决。
五、今后每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所需经费均按上述原则办理,由财政部门核准,民政部门具体执行。国有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农村人均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六、本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7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