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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广州市涉密领域失信信息管理办法》的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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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8-29
  • 来源:广州市国家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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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评估情况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广州市国家保密局针对继续实施部门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涉密领域失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评估,最终形成评估结论:建议继续实施《暂行办法》5年。

  (一)有关背景

  《暂行办法》出台前,我市保密部门对保密资质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监管缺少法治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我市党政机关、涉密单位在购买货物、服务过程中,对保密资质单位的选择没有相应的信用信息作参考。

  2021年,广州市国家保密局积极响应国家诚信建设形势任务,扎实落实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决策部署、依法治密工作要求,深入推动涉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并发布了《暂行办法》,有效期3年。

  2024年9月,《暂行办法》有效期3年即将届满。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拟继续实施《暂行办法》5年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程序重新发布。

  (二)文件依据情况

  1.上位法概况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3)部门规章:《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20年第1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

  2.《暂行办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

  经论证,制定《暂行办法》与上位法不存在冲突。

  (三)文件协调性

  本市没有与本《暂行办法》相关的同位阶规范性文件。

  (四)文件实施情况

  《暂行办法》的制定实施,填补了国内涉密领域失信约束制度的空白,对推进涉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先行先试的开创性意义,国家保密局、省保密局对广州市保密战线给予充分肯定,国家保密局内部工作专刊和主管刊物《保密工作》分别予以刊载宣介,相关省市保密兄弟单位也给予特别关注。发布实施以来,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暂行办法》,特别是一对一、面对面向来我局办事的保密资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宣讲,有力强化了我市范围内保密资质单位和人员的诚信意识。因我省保密资质单位的管理权限原属于省保密局,我局对我市范围内保密资质单位管理情况掌握不够,故失信信息归集渠道需要进一步拓展。直到去年,按照上级行政执法权下放相关要求,省保密局将广东省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保密局。据此,我局现仅对我市已取得广东省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的单位具有管理权,截至目前,尚未收集到此类保密资质单位失信信息。考虑到省保密局此前已表示,部分其他种类的保密资质单位管理权限亦可能下放至各地市保密局,要求我市做好相关承接准备,故《暂行办法》很有必要继续实施。

  (五)结论及建议

  《暂行办法》明确了涉密领域失信信息的归集用途、归集原则依据和规范管理要求,为我市归集保密资质单位和人员失信信息提供了依据,系国内首创,在我市涉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承接上级保密行政执法权下放、推动保密依法行政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建议继续实施《暂行办法》5年。

  二、合法性审核情况

  根据实施评估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由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于2024年8月17日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集体审议情况

  2024年8月23日,广州市国家保密局局务会议对《广州市涉密领域失信信息管理办法》(草案)集体审议研究,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原则性通过。

  四、编号印发

  经市司法局审查合格后,正式编号为穗密规字〔2024〕1号,并于8月29日正式印发并公布。

广州市国家保密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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