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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振华北路东侧、神山大道北侧地块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4-11-29
  • 来源: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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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相关工作部署,加快落实《广州民营科技园改革创新行动方案》各项工作任务,高水平建设“全国工商联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打造先进制造产业集群,我区正大力推动广州民营科技园土地储备工作。

  二、目标任务

  通过民科园轨道交通配套产业园项目征拆扩容,拓展用地空间,优化用地布局,高标准完善配套,升级现有设施,做优营商环境,增强园区优势为优质产业发展提供载体。

  三、主要内容

  《方案》共十五章五十五条,主要围绕“总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收回、收购补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留用地”、“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配合搬迁奖励”、“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复建安置”、“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占、借地补偿”、“房屋临迁补偿”、“其他财产征收补偿”、“评估”和“附则”等章节展开阐述。具体为:

  第一章明确了《方案》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为振华北路东侧、神山大道北侧地块涉及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和征收补偿费用等,明确依法补偿,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章明确了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及搬迁时限奖励条件等。

  第三章明确了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标准以及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的补偿标准等。

  第四章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事宜。

  第五章明确了留用地采用实物留地、货币补偿、置换物业等方式兑现、留用地开发补助等。

  第六章明确了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包括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认定原则、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及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集体物业租金补偿、按时搬迁奖励、清退义务等事项及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七章明确了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配合搬迁奖励条件及标准等。

  第八章明确了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包括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产权认定原则、货币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及征收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补助、按时搬迁奖励、配合搬迁奖励等事项及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九章明确了安置补偿政策事宜,包括可选择回购安置房的情形、安置面积核定原则,安置房的回购价格、申购价格等。

  第十章明确了集体土地上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适用范围、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类别及补偿标准、按时搬迁奖励条件及补偿对象等。

  第十一章明确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占地补偿标准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借地补偿标准。

  第十二章明确了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配合项目建设进行临时搬迁不予拆除的房屋临迁费、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及标准。

  第十三章明确了村社集体原有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公用配套设施复建、特殊财产及《方案》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被征收财产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事项。

  第十四章明确了评估申请提出、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时点的确定方式等。

  第十五章包括权属争议的处理及不可分割的建(构)筑物及鱼塘的补偿等;明确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对骗取拆迁补偿款、妨碍公务、扰乱公共秩序者依法追究责任。

  四、利企惠民举措/有利举措

  本《方案》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广州民营科技园轨道交通配套产业园产业用地供给水平,促进园区成片连片开发及高品质打造国家级民营经济改革创新示范基地,拉动总部经济、未来产业的引入和集聚发展,带动园区内的投资活动,夯实经济增长基础,为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五、新旧政策差异

  无。

  六、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解读

  (一)女儿墙和化粪池为什么不能另行补偿?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标准术语》第2.4.7条和2.6条规定,女儿墙是指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屋面、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因此女儿墙应为建筑物的部件与构件,不再另行补偿。化粪池属于主体结构配套的附属设施,已包含在振华北路东侧、神山大道北侧地块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指导价标准内,不再另行补偿。

  (二)住宅和非住宅如何定性?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就是住宅吗?简易结构、钢结构(M)/钢、钢筋混凝土结构(N)可以认定为住宅吗?

  1.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住宅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由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等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仅指框架结构(A)/混合结构(B)/砖木结构(C),不包括简易结构、M/N结构。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和非住宅的认定,应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房屋现场详查等情况最终确定;

  2.关于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是否属于住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关于“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的规定,宅基地用于农村村民建住宅,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不一定都是住宅。对于在宅基地上建成的仓库、厂房等建筑物,不是供农村村民家庭居住使用,故不属于住宅。

  (三)征拆集体土地上合法产权房屋补偿最高是否为3600元/平方米?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1.《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规定;

  2.根据《方案》规定,符合规定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可按“框架结构(A)36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B)33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C)3120元/平方米”补偿,并可据实按《方案》规定获得征收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补助、按时搬迁奖励等;

  3.根据《方案》规定,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回购安置房。核定安置面积的回购价为3120元/平方米,该回购价不高于《方案》所规定的A、B、C结构补偿单价。即符合安置条件且选择回购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按规定获得安置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补助、按时搬迁奖励等。

  (四)被征收住宅房屋权属人为原村民,现户籍不在本村,是否符合安置资格?

  根据《方案》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权属人为本村村民或原户籍在本村,因婚姻、出国、服役、高等教育、服刑等原因将户籍迁出,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拥有住宅房屋的原村民唯一住宅且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 号)等政策的,可选择回购安置房。

  (五)在外国出生的被征收房屋继承人,且征地预公告发布前不是本村村民,原户籍也不在本村的,能否安置?

  根据《方案》规定,原户籍不在本村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外籍华人,对其自本村村民或原村民的直系亲属处继承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无法提供合法产权证明资料但按《方案》规定经核查、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的住宅房屋,且属本村范围内唯一的住宅房屋,可参照本村村民安置补偿,但仅按一户核定安置面积且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六)安置房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吗?

  安置房交付及确权登记为被征收人名下时,可暂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安置房如发生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等情形时,需按广州市不动产交易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一户一宅”如何认定?

  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规定,“明确一户一宅标准”如下规定认定:

  1.“一户”的认定。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一户;(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4) 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2.“一宅”的认定。

  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

  (八)村民住宅房屋280平方米建房和安置面积的依据是什么?

  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规定,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第十条规定:“因地制宜、集中布局,体现节约集约用地和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按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进行集中建设。每户村(居)民可以选择1套或者多套公寓式住宅,每户总申请的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亦明确规定“有合法产权的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按照每户农村村民住宅280平方米确定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

  (九)独生子女达到结婚年龄,现在拿到结婚证的,是否符合分户条件?

  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规定中“一户”认定的规定,独生子女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故在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达到结婚年龄未婚的不可申请为一户,已领取结婚证的,可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十)法定婚龄如何界定?是以哪个时间为准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被征收人及其家庭安置人员是否达到前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以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为认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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