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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园岗支流综合整治工程土地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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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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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府办〔2024〕195号

嘉禾街道办事处,区水务局、区征地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信访局、区税务局:

  《茶园岗支流综合整治工程土地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茶园岗支流综合整治工程土地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云区征收农用地平均区片价的公告》(云府规〔2022〕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茶园岗支流综合整治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茶园岗支流综合整治工程涉及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拆迁补偿。

  第三条 抢种、抢栽、抢建。

  自《工程建设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划定的拟占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它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四条 测绘。

  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拟占地范围内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建(构)筑物、青苗等进行摸查、测绘、清点,并与涉及的村、社以及相关权属人进行确认。

  第五条 补偿费用及方式。

  (一)拆迁补偿包括占用、收回、收购国有土地及房屋补偿费、占用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费。

  (二)以上所有补偿费用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受偿对象,并将相关费用补偿到相应的村、社、权属人或农户,确保补偿落实到位。

  (三)本办法所提及的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被拆迁非住宅房屋均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四)本项目用地形式为占地,不发生土地权属转移,不做返还用地和被占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补偿。如该地块再发生征用,由用地单位按程序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返还用地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补偿。


  第二章 国有土地占用及房屋拆迁补偿


  第六条 国有土地占用及房屋拆迁补偿。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国有土地及拆迁房屋的,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的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如被占用的土地今后再次发生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占用则不再重复补偿。

  (二)在签约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土地及房屋的,按照以下几种形式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1.被拆迁人自评估单位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之日3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土地及房屋的,按拆迁房屋价值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

  2.被拆迁人自评估单位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之日3个月之后、6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土地及房屋的,按拆迁房屋价值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

  3.被拆迁人自评估单位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之日6个月之后、9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土地及房屋的,按拆迁房屋价值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

  4.被拆迁人自评估单位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之日起9个月之后未签订补偿协议或未移交土地及房屋的,不给予奖励。


  第三章 集体土地占地补偿


  第七条 占用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白云区征收农用地平均区片价格的公告》(云府规〔2022〕2号)标准,白云区各镇街占用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按附件1执行。如被占用的土地今后再次发生被占(征)用,则不再重复补偿。

  第八条 青苗补偿费。

  (一)一般青苗、特殊青苗、果树和长生经济作物、水产品(养殖业)等青苗类补偿标准为4.8万元/亩。

  (二)因管线迁改占地及改路、改河(沟、渠)工程补充用地涉及用地红线范围外不可分割鱼塘补偿按附件4执行。

  (三)项目占地红线范围内的宅前屋后、路边等不成片零星
(单株)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5执行。

  (四)如有特殊情况不宜适用上述情形(标准)的,可按照规定申请评估,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第九条 按时签约奖励。

  自本项目勘测定界报告正式出具之日3个月内签订占用土地补偿协议的,给予按时签约奖励,奖励费用标准按附件2执行;自本项目勘测定界报告正式出具之日起3个月之后签订占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不给予按时签约奖励。

  第十条 按时交地奖励。

  自占用土地补偿协议签订之日3个月内完成交地的,给予按时交地奖励,奖励费用标准按附件2执行;自占用土地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之后完成交地的,不给予按时交地奖励。

  第十一条 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

  因为占用土地造成的不具备独立耕作条件,形状不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难以利用或者无法利用的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经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属地镇街、被占用土地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共同认定后,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予以补偿,费用纳入土地占地成本。


  第四章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产权认定及补偿原则。

  (一)属于村、社经济发展用地或村、社征地留用地,并已办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的,根据行政许可批复的建设量按本方案第十三条第(一)、(三)项补偿单价补偿;超出行政许可批复的建设量部分按本方案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九条标准执行。

  (二)持有有效“两表一铭牌”的房屋,按本方案第十三条第(二)、(三)项所列建安成本给予补助。

  (三)2009年12月31日及之前建成的未完善手续非住宅房屋,由属地镇、街对房屋历史建设情况予以核查[注1],核查结果经属地镇、街、村共同进行审核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按本方案第十三条第(二)、(三)项所列建安成本给予补助。

  (四)2010年1月1日之后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注2]许可(批准)建成的非住宅房屋一律不给予补偿或补助。

  (五)《工程建设通告》发布之后建成的非住宅房屋一律不给予补偿或补助。

  (六)被拆迁非住宅房屋涉及在本项目《工程建设通告》发布前,已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完成立案查处,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一律不予以补偿或补助。

  第十三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一)具有合法产权房屋按以下指导价标准执行[注3][注4]:

类别

框架结构(A)

混合结构(B)

砖木结构(C)

补偿单价(元/平方米)

3600

3360

3120

  (二)持有有效“两表一铭牌”或2009年12月31日及之前建成的未完善手续非住宅房屋按以下建安成本指导价执行:

类别

等级

相关标准

建安成本(元/平方米)

框架结构(A)

一等

已完成外墙贴装,已完成室内装修和水电敷设。

1800

二等

只完成外墙贴装,或只完成室内装修和水电敷设。

1700

三等

未完成外墙贴装,且未完成室内装修和水电敷设。

1600

混合结构(B)

一等

已完成外墙贴装,已完成室内装修和水电敷设。

1680

二等

只完成外墙贴装,或只完成室内装修和水电敷设。

1580

三等

未完成外墙贴装,且未完成室内装修和水电敷设。

1480

砖木结构(C)

一等

已完成外墙贴装,已完成室内装修和水电敷设。

1560

二等

只完成外墙贴装,或只完成室内装修和水电敷设。

1460

三等

未完成外墙贴装,且未完成室内装修和水电敷设。

1360

  (三)钢结构(M)的补偿,以评估为准;钢、钢筋混凝土结构(N),按如下标准补偿或补助[注5]:

类别

类型

层高

补偿单价(元/平方米)

建安成本(元/平方米)

1

单跨度25米或以上(含25米)

屋面高3米以上

2800

1120

2

单跨度20—25米(含20米)

屋面高3米以上

2400

960

3

单跨度15—20米(含15米)

屋面高3米以上

2000

800

4

单跨度15米以下的以测绘单位认定的结构为准,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表类别3

  第十四条 搬迁费。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符合本方案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可按1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简易结构除外)。对补偿价格有异议,可按评估价执行(选择评估后不再执行100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

  (二)2010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可按8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简易结构除外)。对补偿价格有异议,可按评估价执行(选择评估后不再执行80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

  (三)设备搬迁、安装、调试费用,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四)被拆迁人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

  (五)非住宅的“户”以营业执照为准,商场内部多个经营者共用一个营业执照的,均按1户计算。

  第十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注6]。

  (一)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按以下标准补偿。

  1.项目《工程建设通告》发布前已办理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存在实际经营情况,但尚未办理纳税凭证的按1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面积以实际测绘的拆迁面积为准(简易结构除外)。

  2.项目《工程建设通告》发布前已办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经营者,可按本条第(一)项第1点给予补偿;也可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第三十一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执行。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按以下标准补偿。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提供项目《工程建设通告》发布前一个月的有效租赁合同、租金缴费单、水电缴费单的,可按租赁合同月租金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偿,但最高不能超过本条第(一)项第1点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 集体物业租金补偿。

  为维护被占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占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不因被占用土地而降低,对于占用土地范围内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已出租的物业或土地,应当给予集体经济组织30个月的租金损失补偿。

  租赁合同经属地镇街三资管理部门确认登记的,按三资管理平台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月收入(即项目《工程建设通告》发布前一个月合同月租金标准)支付30个月的补偿;租赁合同因历史原因未在属地镇(街)三资管理部门确认登记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相关的租赁合同、租金收入凭据等材料,经属地镇街核实合同的真实性及租金收入后,支付30个月的补偿。

  第十七条 按时搬迁奖励。

  符合本方案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非住宅房屋给予按时搬迁奖励。

  自测绘监理单位出具正式监理报告之日3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补偿金额的15%给予奖励;3个月之后、6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补偿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未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不能获得搬迁奖励。

  本条所述的补偿金额不包含停业停产损失费、搬迁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清退。

  被拆迁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须承担清退被拆迁房屋的义务。


  第五章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配合搬迁奖励


  第十九条 配合搬迁奖励。

  无法提供本方案第十二条第(一)、(二)项所列材料的,且于2010年1月1日至《工程建设通告》发布之前建成的或符合本方案第十二条第(六)项认定的非住宅房屋和简易结构构筑物,对于积极配合政府拆迁工作并履行清退被征拆房屋义务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自测绘监理单位出具正式监理报告之日6个月内签订搬迁协议并完成搬迁的,A、B、C、M、N结构按照5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按照1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章 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提及的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是指集体土地上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如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的规定,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

  (一)交通设施、拉闸、牌坊、广告牌,按重置价予以补偿;交通标志、公交车站等按重置价予以补偿或恢复[注7]。

  (二)其他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三)被拆迁人如对以上标准存在异议的,可申请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

  第二十二条 按时搬迁奖励。

  自测绘监理单位出具正式监理报告之日3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注8]补偿金额的15%给予奖励;3个月之后、6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注8]补偿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未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不能获得搬迁奖励。

  第二十三条 补偿对象。

  除房屋外的一般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为所有权人,如无产权证明,则为建设人、使用人,但承包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借地补偿


  第二十四条 借地补偿(含税费)。

  (一)国有土地借地补偿。如涉及借用国有土地或其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的规定,进行估价后予以补偿。

  (二)集体土地借地补偿。

  1.建设用地(含停车场用地):15元/平方米/月;

  2.农用地:10元/平方米/月;

  3.未利用地:10元/平方米/月。

  借地以借用前实际使用用途确定土地借用补偿单价,用地补偿标准未含场地恢复费用,借用土地完工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场地平整及恢复,或另行协商恢复费用。

  4.权属单位如对借地补偿标准存在异议的,可申请评估。

  5.借地涉及的一般青苗按0.5万元/亩进行补偿;涉及的长生青苗按1万元/亩进行补偿;涉及的水产品(养殖业)补偿按附件4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的,可按照规定申请评估,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6.借地涉及建(构)筑物补偿的,按本方案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或补助标准执行。


  第八章 其他财产拆迁补偿


  第二十五条 公用配套设施复建。

  村社集体原有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公用配套设施,拆迁人应按照规划要求或原面积予以复建。按照规划要求无法复建的,由评估机构按照现时重置价予以评估,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特殊财产。

  法律、法规、规章对拆迁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特殊种类房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其他财产补偿。

  本方案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被拆迁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没有明确规定的,参考项目所在相同区域或地段、相同项目类似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第九章 评  估


  第二十八条 评估申请。

  被拆迁人可根据本方案规定向拆迁实施单位申请评估。被拆迁人申请评估的,相应的补偿金额以评估结果为准,不再适用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二十九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在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中协商选择。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属地镇街组织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评估时点为《工程建设通告》发布之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权属争议和纠纷。

  被占用的土地、被拆迁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存在权属争议,或者补偿款的归属存在争议的,在拆迁过程中,由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当事人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第三十一条 不可分割的建(构)筑物。

  如涉及不可分割的建(构)筑物骑压拆迁红线的,对于拆迁红线范围外不可分割的建(构)筑物部分,参照本方案同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补偿确认及争议解决。

  本项目有关拆迁补偿,均由被拆迁人、村、属地镇街、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等单位共同确认。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如对补偿标准发生争议,各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由属地镇街与被拆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产权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在土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且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约定履行安置义务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物权凭证)的注销(变更)登记,注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在补偿登记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阶段已足额预付补偿费用的,可以同步组织土地使用权人、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产权注销(变更)登记。属地镇街在拆迁补偿款支付到位的同时需向土地使用权人、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收回不动产权证原件,进行登记管理,按不动产权证类型协助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产权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妨碍公务、扰乱公共秩序。

  被拆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本项目拆迁及补偿工作有异议或意见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提起申诉、检举、复议、诉讼等,不得有任何阻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土地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或有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拆迁补偿款的,须退回相关款项并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白云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pdf

  附件2:按时签约及按时交地奖励标准.pdf

  附件3: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pdf

  附件4:水产品(养殖业)类补偿标准.pdf

  附件5:宅前屋后、路边等零星(单株)青苗补偿标准.pdf

  

  注释:

  注1: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土地开发中心提供一张图平台、地籍图和“二调”成果等佐证材料,属地镇、街负责结合相关时间节点的佐证资料予以核查。相关时间节点的佐证资料包括:(1)卫星遥感影像图;(2)地形图、地籍图;(3)“二调”成果佐证资料;(4)房屋历史建设佐证材料及现状房屋情况等资料。权属证明需至少结合上述其中一种资料予以核查。

  注2:政府有关部门指的是有许可(批准)职能的国土、规划、建设、镇街等。

  注3:以上补偿价已包含配套户内排水沟、管、室内化粪池等作为主体结构的附属设施和装修,其他附属设施不再另行补偿。

  注4:被征收人如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评估。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注5:被征收人如对以上标准存在异议的,可申请评估。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注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原则上按下述第(一)、(二)项执行,如对补偿价格有异议,可申请评估。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录中选取评估机构评估,补偿价格以评估的月平均利润价的6个月计算确定补偿金额(评估所需的企业经营税务资料由税务部门审查确认的征收公告发布前该企业1年的税后平均利润作为评估依据)。

  注7: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广告牌及无报建手续的公交站不作补偿。

  注8:经认定属于本方案第十九条的建筑物及简易结构,其附属的自搭阁楼、飘板等与房屋结构一体的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除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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