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市各级田长、市田长制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田长制制度优势,落实落细省田长制工作要求,规范我市田长制运行,现将《广州市田长制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各级田长要全面开展巡田工作,通过“人防”“技防”手段,对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履约监督,加大耕地保护政策宣传力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
2024年11月27日
广州市田长制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保障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规范我市田长制运行,加强对全市田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田长制工作落地见效,根据我省《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田长制工作规则》《广东省田长制巡查检查制度》和《广东省田长制综合评价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州市田长制工作,明确市第一总田长、市总田长、市副总田长以及田长制相关单位之间的运行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市级设立市第一总田长,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市总田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设立市副总田长,由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工作的市领导共同担任。市第一总田长、市总田长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耕地保护、保障粮食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发布广州市总田长令,统筹协调全市田长制工作。市副总田长协助市第一总田长、市总田长开展工作,负责督促落实相关工作任务、研究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的重要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筹承担市级田长制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协调、督办、落实上级田长机构和市级田长各项工作任务;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田长制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会议筹办、信息公开、巡查检查、工作通报、综合评价等工作;协调跨部门工作,指导推进各区田长制实施;牵头组织落实防止耕地“非农化”,协助防止耕地“非粮化”,依法查处违法用地、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行为;根据工作需要,向市级田长请示报告田长制重大事项,向省级田长制工作机构报告田长制工作情况,向田长制相关单位,区级田长或区田长制工作机构发文提出工作要求。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协同做好市级田长制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与市级田长制相关单位和区级承担田长制具体组织实施部门的联系。负责做好耕地质量管理工作,按职能分工落实耕地种植用途管控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开展耕地“非粮化”行为整治工作。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指导撂荒地复耕复种。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做好耕地种植农作物品种指导。
第六条区级、乡镇(街道)级田长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田长制工作,落实上级田长工作要求,组织、指导、监督下级田长工作。对督察、巡视、巡察、审计等指出的问题图斑,以及下发的疑似图斑和基层田长巡田发现的问题图斑,及时组织核查、整改;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制作、更新、管护田长制公示牌。规划和自然资源所配合辖区田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七条村级田长、网格田长负责耕地日常巡查,重点关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发生变化的情况,具体包括:(一)是否存在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二)是否存在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从事非农建设;(三)是否存在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种植果树苗木花卉、挖塘养殖;(四)是否存在非法建窑、建坟、填埋、采石、采矿、挖沙、取土、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为;(五)是否存在违规在江河、河渠两侧以及湖泊、水库等周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行为;(六)是否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或从事非农经营的“大棚房”问题;(七)是否存在新增耕地撂荒和“非粮化”、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等行为;(八)上级下发专项任务是否整改落实;(九)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十)是否存在其他影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问题。
网格田长、村级田长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立即劝阻、制止,无法制止的,应在7日内向上一级田长报告。镇(街)级田长应当及时确认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处置,如无法制止的,应当在14日内报告区级田长,区级田长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处置。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市第一总田长、市总田长召开市总田长工作会议,审议田长制有关重大行动、重要事项、重要政策性文件等。分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的市副总田长召开市田长制专题会议,主要研究落实上级田长、本级田长批示指示事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研究拟提请市总田长工作会议审议事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市田长制工作及培训会议,并可根据需要组织区级田长制相关机构负责同志和田长制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九条 开展巡查检查。市级田长协调解决耕地保护重大问题,督促各区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市级田长巡查检查。市级田长巡查检查具体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落实。
第十条 开展宣传公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筹安排全市田长制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结合“6.25”全国土地日等宣传耕地保护政策,及时推广全市田长制、耕地保护做法与成效;加强田长制和耕地保护培训,指导各区按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田长公示标牌和保护标识,做好田长制信息公开,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第十一条 开展部门协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田长制相关单位合力将耕地保护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公安、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行政执法与纪检、司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占用和破坏耕地行为。
第十二条 通报工作情况。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田长制实施进展情况及时跟踪,定期进行通报;整理汇总区级田长制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级田长报告;发布田长制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开展综合评价。综合运用国家、省及市常态化图斑监测手段,重点关注各区巡田任务响应情况、发现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常态化图斑新增非农建设整改情况、巡查检查整改情况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每年对各区全面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会同各区编制我市田长制综合评价自查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按程序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综合评价结果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第四章 巡查检查
第十四条 巡查检查工作重点关注各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田长制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田长制工作机制建设情况,田长履职尽责情况,重点任务实施和落实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五条 市级田长开展巡查检查工作应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巡查检查前,应提前收集掌握责任区域耕地保护和田长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征询需要协调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了解基层对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和诉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可根据需要对耕地保护任务落实重点区域和重大事项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巡查检查记录应以简报、图片、巡查检查记录表、巡查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通知书等形式完整记录巡查过程并建立台账,根据需要视情况在田长制监管端中下发专项任务,交由下级田长落实整改,直至问题记录消除。
第十七条市级田长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区级田长牵头整改,原则上当年度内完成整改,当年12月底前将整改情况反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为当年度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考核的参考材料。区级田长应明确落实整改的责任部门和时限,其中涉及耕地“非农化”问题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开展,涉及耕地“非粮化”问题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其他有关问题依职责明确负责部门,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指导有关问题整改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区级田长制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