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修订背景
2020年3月26日,经区政府同意,区农业农村局印发出台了《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番农规字〔2020〕2号),有效期5年,将于2025年3月25日到期。该办法实施以来,对调动农业企业积极性、推动农业企业良性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增长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因上级文件依据发生变化,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启动了政策修订工作,起草了《办法(修订)》。
二、修订依据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等文件。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修订)》共十四条,具体包括文件依据、适用范围、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的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流程、审核流程等相关内容。主要修订情况:
(一)原《办法》“第一条 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办法》(粤农〔2014〕200号)和《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农规字〔2019〕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中提及的部分上位法前期已作出修订,为确保本《办法(修订)》符合新的上位法有关规定,因此对本条款中涉及上位法的文件表述进行更新修订。
(二)原《办法》“第二条 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广州市番禺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观光休闲农业、农业科技服务、特种养殖和其它涉农产业为主业,在企业规模、带动力、竞争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政府确认的企业。”“第五条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以及“第十三条广州市番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须书面报告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变更材料。”中有关注册地、本区注册登记、独立法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四条之“(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修改为“依法注册,在番禺区实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