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事业中来。一直以来,荔湾区都坚持把人才作为创新发展的“第一资源”。从1997年起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特殊津贴,开创了全国区县一级选拔激励本地区优秀人才的先河,这一做法在当时得到了原国家人事部和省、市相关部门的高度评价。截至目前,荔湾区先后选拔和表彰了10批共421人次享受特殊津贴人员。
《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荔府规〔2021〕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8日实施以来,荔湾区坚持以选拔人才、激励人才、留住人才为出发点,认真落实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服务工作,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建设一支勇于创新创造的优秀人才队伍,为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提升人才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继续优化特色人才工作品牌,将各领域优秀人才凝聚到荔湾高质量发展中来,荔湾区在人才服务工作基础上,结合区人才工作实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主要修订内容
(一)自然享受特贴人员范围。一是《办法》第六条“区高层次人才中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和精英人才”和“连续5次被选拔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纳入自然享受特贴人员范围,鼓励这两类人才凭业绩参加选拔;二是对第六条自然享受特贴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市高层次人才、在站博士后”的工作单位做了进一步的说明,以鼓励更多国家、省、市级别单位及人才参与到荔湾区经济社会建设中。
(二)选拔程序。一是进一步梳理第四章选拔程序,便于申报人及单位更了解程序并按步骤进行申报。二是参照上级部门选拔推荐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程序,增加专家评审、公示环节,进一步规范选拔程序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三是删除《办法》第十条推荐报送材料说明,于启动选拔时结合实际情况在选拔通知中对报送材料进行说明和要求。
(三)人员调整程序。一是明确增补人员的程序,在第四章明确了“在选拔结束至下一次选拔前期间符合自然享受特贴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届名单的程序;二是精简“取消、停发或暂停发放特殊津贴”的程序,鉴于取消、停发或暂停发放特殊津贴的情况清晰明确,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决定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程序修改为“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取消、停发或暂停发放特殊津贴”,提高人才服务管理工作质效。
(四)体检项目。对第五章体检项目做了进一步说明,明确特贴人员的体检项目参照当年度荔湾区区管处级干部体检项目,充分体现荔湾区对专家人才的重视关爱。
(五)取消、停发、暂停发放情况。为更有效指导实际操作,对第六章中取消、停发、暂停发放特殊津贴情况做了进一步梳理,并将每种情况与取消、停发或暂停发放特殊津贴一一对应明确。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选拔数量和范围。实行滚动选拔,每3年为一周期,每次选拔不超过50人。符合第六条自然享受特贴人员不受选拔名额限制。选拔范围为荔湾区事业单位、在荔湾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特殊的区域性机构中,为荔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人才。
(二)选拔条件。除符合第六条自然享受特贴的人员以外,其年龄应未满60周岁。同时,选拔前3年必须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之一。
(三)选拔程序。个人所在单位研究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推荐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初审、专家评审、会议审议、公示后,上报区政府审定。
(四)津贴标准及待遇。3年管理期内享受1000元/月特殊津贴、年度体检和一次外出学术休假。
四、文件实施日期说明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湾区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荔府规〔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