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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南沙区新垦渔港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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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30
  • 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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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建章立制保障渔业生产空间的通知》(粤农农函20241229要求,开展《广州市南沙区渔港港章》(以下简称《港章》)的制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重新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和渔港使用者履行的业务。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提升渔港功能,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港章共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渔港概况与功能区域划分、渔港经营、渔港安全管理、渔港环境管理、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附则。

  (一)总则。明确新垦渔港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监督机构,明确属地管理镇(街)以及区各部门管理职责。

  (二)渔港概况与功能区域划分。明确渔港范围和功能区域。

  (三)渔港经营。明确渔港经营管理主体管理要求。

  (四)渔港安全管理。明确渔港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渔港安全生产、防台、应急、渔港设施维护等实施细项。

  (五)渔港环境管理。明确渔港内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包括严禁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排放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它污水等内容。完善用电、加油管理措施以及污染调查责任单位。

  (六)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明确渔业船舶进出渔港报告要求及禁止事项。

  (七)交通事故处理。明确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职责、处理时限以及报告内容。

  (八)附则。明确港章实施时限以及标准执行。

  四、有利举措

  本《港章》的印发为渔港的权属划分、渔港监督与管理提供重要支撑,科学地规范了渔港管理及经营活动的内容,深入贯彻科学制定、民主立法精神。根据《港章》的要求定期开展宣传、培训与演练,有利于提高周边村民和渔民对新垦渔港突发性事件的认识及自我保护措施,提高渔港管理人员的渔港水域安全管理和渔业船舶管理等能力。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第一章“总则”。旧港章未明确渔港管理主管部门以及各职能部门职责,新港章明确了渔港的权属划分,规定了属地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南沙区农业农村部门为本渔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为本渔港的监督机构,万顷沙镇人民政府为本渔港属地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依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第二章“渔港概况与功能区域划分”。旧港章未明确渔港中心位置的坐标位置,新港章根据旧港章范围重新测绘渔港港界图,结合日常管理区域,明确十一涌停泊区十三涌停泊区十四涌停泊区和十九涌停泊区位置红线。同时,上述区域不涉及环保生态和基本农田红线。

  (三)第三章“渔港经营”。增加本章节,规范渔港经营活动,使渔港经营活动安全有序。对渔港经营活动的管理进行必要的调整,明确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方可从事渔港经营活动。在渔港内从事危险品作业、渔港水域进行作业时应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四)第四章“渔港安全管理”。本章节综合了旧港章 “港内停泊”内容,对渔港管理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整。明确渔港安全牵头部门和渔港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渔港范围内的行为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明确渔港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进入渔港水域等危险行为。规范了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的保护及损坏设施后的处理措施。

  (五)第五章“渔港环境管理”。本章节丰富和完善了渔港环境管理相关内容,细化了渔港环境保护相关措施。明确发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分工与职责。对向港区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行为等做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在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渔业、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的相关职责。

  (六)第六章“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本章节综合了旧港章 “船舶进出港”内容,对进出港报告的步骤和监管提出了明确规定。船舶在进港后24时内或离港前,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船舶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停泊,必须按顺序进行,严禁船舶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公务船在执行应急任务时有优先通行权。明确了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的几种情节。

  (七)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理”。本章节综合了旧港章 “海事处理”内容,调整了文字表述。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四十八小时内向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渔港内渔船发生轻微碰撞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处。

  (八)第八章“附则”。新港章以规范性文件印发,明确港章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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