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实施。现将《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问:制定《通知》背景是什么?
2019年12月31日,我委与广州市教育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9〕10号),该政策文件即将到期失效。经过近5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相关内容需要适时进行调整。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2023年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广州市现有民办义务教育收费政策的部分规定存在与国家、省最新政策的不一致,须修订完善。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我市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经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通知》。
二、问:《通知》的主要思路和考虑是什么?
(一)坚持非营利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要求,明确广州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
(二)维持现有政策的延续性。《通知》在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要求基础上,对我市原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审批相关政策予以保留或进一步细化,保持了政策的延续性。
(三)聚焦重点解决突出问题。针对当前部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调整幅度过高、调整次数过于频繁、收费总额过高等情况进行适当管控,防止过高收费、过频调价。并加强收费监管,要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督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三、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定(调)价申请流程是什么?
有定(调)价需求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于3月31日前向所属辖区教育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新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定(调)价申请,由所属辖区教育部门对学校办学资质、核定规模、财务管理、办学质量、班级规模、在校人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意见,按照定价管理权限于9月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县改区(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和学校申请资料。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教育部门书面意见和学校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或县改区)发展改革部门以及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黄埔区、天河区、南沙区所属辖区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提交申请学校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四、问:主管部门对学校的教育培养成本审核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合法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2.相关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学校教育培养行为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3.合理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学校教育培养行为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教育培养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五、问:哪些费用不能计入教育培养成本?
1.由政府拨付或直接承担的办学成本或费用(含被免租金);
2.固定资产盘亏、毁损等非正常的净损失;
3.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4.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
5.其他与教育培养行为无关的支出。
六、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测算方式是什么?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近三年平均定价成本(B)包括近三年平均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人员支出四部分,据此计算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A)。公式如下:
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A)=近三年平均定价成本(B)÷近三年平均在校人数(C)。
七、问:学费标准调整周期缩短或调整幅度放宽的条件是什么?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培养成本上涨且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当次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对于学费标准低于同阶段公办学校最近一年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50%的学校,确有必要的,调整幅度可适当放宽。
八、问:新老生收费标准的调整政策是什么?
学校提高收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收费标准不予调整。学校降低收费标准,新生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老生按照降低后的标准与原收费标准中较低标准执行。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插班生或因病等原因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重复收费。
九、问: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是什么?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通过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公示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等补助、退费办理流程、联系人、投诉电话等内容,同时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并随录取通知书寄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等费用。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