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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关于印发《增城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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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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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财规字〔2024〕1号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关于印发《增城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各部门:

  《增城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

2024年12月27日

增城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增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管程序,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第二章 征收比例

  第四条 综合考虑不同入市环节、不同用途、不同基准地价等级等影响因素,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测算结果,经优化调整对应调节金征收基数设定不同的调节金征收比例。其中:

  入市环节,集体商服用地基准征收比例为10%;集体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基准征收比例为8%;集体工业用地等依据相应的工业用地基准征收比例为3%。

  转让环节,集体商服用地基准征收比例为8%;集体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基准征收比例为6%;集体工业用地等依据相应的工业用地基准征收比例为3%。

  第五条 为方便调节金计算和征收,采取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总价款作为调节金征收基数,按照一定比例征收调节金的简易计征办法。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出让总价为成交总价款;以出租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成交总价款;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资入股价值为成交总价款。

  第六条 以出售、交换、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以转让收入作为调节金征收基数,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售方式转让的,销售价款为转让收入。

  (二)以交换方式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转让收入。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

  (三)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转让收入。

  (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转让收入。

  (五)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单位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转让收入。

  第七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转让价格低于经备案的评估地价的,以经备案的评估地价作为调节金征收基数。

第三章 征收缴库

  第八条 调节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负责组织征收。

  调节金原则上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转让方缴纳。

  第九条 区财政局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财政监管账户,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环节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进行征收清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所涉资金均需通过财政监管账户管理。

  第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转让价格低于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80%的,区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区财政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通过非税系统将调节金上缴至国库,出让金扣除计提调节金后剩余出让价款拨付至出让人指定的账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区财政局应定期公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按合同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持相关凭证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调节金缴纳凭证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第十三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缴纳。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调节金全额上缴区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区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要加强调节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用途和预算管理要求。审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调节金征收等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实施期间,如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则按新法规执行或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评估修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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