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依据
根据《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建南〔第二批〕、白云区留用地征拆及噪音区搬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穗发改投批〔2023〕145号),项目建设是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配套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速发展空港经济,进一步加强“轨道+道路+航空”衔接,为广州成为国际综合交通枢纽城市提供重要支撑;同时项目建设将从整体上提高临空经济区土地资本的利用效率,保障产业集聚发展,有利于加快广州城镇化建设的步伐;且通过完善项目周边基础设施有助于改善人居环境,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推进机场周边85分贝噪音线范围内噪音治理,为村民创造美好宜居的新环境;释放搬迁范围土地潜力,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地区经济将来更好地有序发展。
三、主要内容
《方案》共十五章五十五条,主要围绕“总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收回、收购补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留用地”、“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配合搬迁奖励”、“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复建安置”、“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占、借地补偿”、“房屋临迁补偿”、“其他财产征收补偿”、“评估”和“附则”等章节展开阐述。具体为:
第一部分明确了《方案》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为白云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周边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期工程〔建南(第二批)、白云区留用地征拆及噪音区(高增村)搬迁〕、广州空港经济区方华公路西二号地块(高增地块)二期、广州市白云区建南等村城中村改造二期项目涉及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和征收补偿费用等。
第二部分明确了因公共利益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及搬迁时限奖励条件等。
第三部分明确了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标准以及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的补偿标准等。
第四部分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事宜。
第五部分明确了留用地采用实物留地、货币补偿、置换物业等方式兑现、留用地开发补助等。
第六部分明确了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包括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认定原则及不予补偿的情形、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等。
第七部分明确了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配合搬迁奖励条件及标准等。
第八部分明确了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包括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产权认定原则及不予补偿的情形、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等。
第九部分明确了安置补偿政策事宜,包括可选择回购安置房的情形、安置面积核定原则,安置房的回购价格、申购价格等。
第十部分明确了集体土地上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适用范围、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类别及补偿标准、按时搬迁奖励条件及补偿对象等。
第十一部分明确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占地补偿标准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借地补偿标准等。
第十二部分明确了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配合项目建设进行临时搬迁不予拆除的房屋临迁费、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及标准。
第十三部分明确了村社集体原有的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公用配套设施复建、特殊财产及《方案》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被征收财产补偿等。
第十四部分明确了评估申请提出、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时点的确定方式等。
第十五部分明确了包括权属争议的处理及不可分割的建(构)筑物及鱼塘的补偿,并明确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等。
四、利企惠民举措
(一)本《方案》的实施将有效推进机场周边85分贝噪音线范围内噪音治理,为拆迁的居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二)本项目范围位于南方枢纽核心区,是《广州临空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中“北货南商”的临空商务区。本《方案》的实施将释放土地潜力,使土地利用价值得到最大化,并使得该地区将更具开放性和投资吸引力,促进机场周边产业发展。
五、新旧政策差异
本《方案》属于新出台政策。
六、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解读
(一)女儿墙和化粪池为什么不能另行补偿?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标准术语》第2.4.7条和2.6条规定,女儿墙是指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屋面、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因此女儿墙应为建筑物的部件与构件,不再另行补偿。化粪池属于主体结构配套的附属设施,已包含在补偿安置方案指导价标准内,不再另行补偿。
(二)住宅和非住宅如何定性?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就是住宅吗?简易结构、钢结构(M)/钢、钢筋混凝土结构(N)可以认定为住宅吗?
1.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住宅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由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等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仅指框架结构(A)/混合结构(B)/砖木结构(C),不包括简易结构、M/N结构。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和非住宅的认定,应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房屋现场详查等情况最终确定;
2.关于在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是否属于住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关于“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的规定,宅基地用于农村村民建住宅,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不一定都是住宅。对于在宅基地上建成的仓库、厂房等建筑物,不是供农村村民家庭居住使用,故不属于住宅;
3.根据《方案》规定,简易结构、M/N结构均不属住宅房屋。
(三)征拆集体土地上合法产权房屋补偿最高是否为3600元/平方米?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1.《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3〕3号)规定;
2.根据《方案》规定,符合规定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可按“框架结构(A)36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B)33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C)3120元/平方米”补偿,并可据实按《方案》规定获得征收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补助、按时搬迁奖励等;
3.根据《方案》规定,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可选择回购安置房。核定安置面积的回购价为3120元/平方米,该回购价不高于《方案》所规定的A、B、C结构补偿单价。即符合安置条件且选择回购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按规定获得安置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补助、按时搬迁奖励等。
(四)“一户一宅”如何认定?
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规定,“明确一户一宅标准”如下规定认定:
1.“一户”的认定。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一户;(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4) 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2.“一宅”的认定。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