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
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是指评估机构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依申请对其能力程度、健康状况、社会支持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评估结论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和享受养老服务及相关政府补贴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
本市常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
(一)符合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申请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养老服务或者相关政府补贴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申请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的人员。
评估对象同时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养老服务及相关政府补贴申请条件的,可在申请评估服务时选择医保或民政其中一个业务入口进行申请,评估结论共享互认。
三、《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实施《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穗卫规字〔2021〕1号)和《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规范》(穗卫家庭〔2021〕9号),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穗卫规字〔2021〕1号文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为有效保障现有评估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规范本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提升评估工作质量和老年健康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在保持整体制度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对评估人员资质条件和管理、评估方法、受理情形和评估监督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四、主要依据是什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3〕18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 等。
五、《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明确评估人员基本条件。评估人员由评估员和评估专家组成,将评估专家纳入评估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明确要求评估人员在相关行业领域无不良信用记录,必须参加全市统一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评估人员应严格执行评估操作规范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与评估对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明确评估人员资质。评估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在相关行业领域无不良信用记录;二是具备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公共卫生等执业资格或康复治疗师、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等相应合法资质,且具有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三是参加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相关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规范标准,熟悉评估操作要求。明确评估专家除必须具备上述评估员条件外,还应具有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公共卫生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对评估情形予以规范明确。明确每次评估原则上应有至少2名评估人员同时进行现场评估,其中至少有1名评估专家。评估结论应经过至少2名评估专家的评估确认。现场评估人员可直接提出评估结论的,由现场评估人员提出评估结论。现场评估人员不能直接提出评估结论的,由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依据现场采集信息提出评估结论。由2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评估专家团队依据初评现场采集信息提出复评结论。明确评估机构严格按照评估程序开展评估,其中受理审核、现场评估、复核与结论的总体时限不超过13个工作日。
(四)补充评估协同注意事项。当评估对象患各种危重疾病、传染病急需治疗或尚处于治疗过程中身体状况不稳定的和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不予受理评估。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应积极配合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抽查评估、监督管理。发现评估对象当前失能状态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待遇享受的,医疗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的经办机构应组织核查评估;评估对象具有拒不接受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信息采集、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评估,或欺诈、伪造虚假材料、不尊重评估人员等其他不配合评估情形时可以终止评估,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评估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明确评估监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自认定评估机构、服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完善多部门实时监控审核规则,强化智能监管。明确提出评估机构应将评估结论推送至民政或医保部门信息平台或评估对象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评估中的违反协议约定、违规违法行为等进行举报投诉。评估人员无故泄露评估保密信息,无故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评估,擅自收取申请人或家属额外费用,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