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办法》出台背景
新出台的《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办法》于2025年1月18日开始施行。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明确“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在此背景下,原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健康委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穗卫规字〔2020〕3号,以下简称“原行政强制裁量办法”)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卫生健康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穗卫规字〔2020〕4号,以下简称“原行政许可裁量办法”)的有关规定已不符合国家最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合理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委对原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办法和原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出台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制度建设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提出明确要求。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管理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做好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既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二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需要。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事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尺度和标准。建立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于规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质量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三是打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需要。通过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推动行政许可便捷高效、其他行政行为规范有序,对有效防止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消除影响投资创业和要素流动的“隐性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三、制定《办法》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法制统一。《办法》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坚持于法于规有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二是坚持程序公正。严格遵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广泛听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是坚持公平合理。《办法》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保有关政策公平合理。
四是坚持高效便民。《办法》制定坚持了执法为民理念,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推动提高行政效能,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四、《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正文共7章38条,分总则、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执行监督、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
(二)第二章行政许可。明确开展行政许可要高效便民、规定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明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负责制、确立信赖保护原则、明确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程序、明确许可信息要公开、明确骗取许可的处理。
(三)第三章行政确认。明确行政确认程序、建立听取意见制度、明确信息公开要求等。
(四)第四章行政强制。明确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细化强制措施程序、细化文书制作要求、明确强制措施的界限、明确当场实施程序、规定了加处罚款和执行和解制度等。
(五)第五章行政检查。明确行政检查定义、实行检查计划制度、实行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及亮证执法要求、推行非现场检查、规定行政检查发现问题处理方式等。
(六)第六章执行监督。明确将行政执法裁量机制落实情况纳入考核、明确层级监督内容。
(七)第七章附则。规定施行日期等。
五、《办法》实施时间
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